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6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答案】(1)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
(2)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区别
①案件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只能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而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②补充侦查的机关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机关是检察院,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2.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答案】(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2)二者有以下区别:
①取保候审分为保证人式的取保候审及保证金式的取保候审,后者需要交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一律不需要交纳保证金。
②期间不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会见他人; 而监视居住期间,未经监督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会见他人。
3. 一事不再审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大陆法系称为一事不再审,英美法系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其要求任何人已以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一事不再审原则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其根本意义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4. 辩护制度
【答案】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也有大量的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成为辩护制度的辅助法律渊源。
5. 刑事管辖
【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刑事管辖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6. 交付执行
【答案】交付执行是指交付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有关刑罚执行机关予以执行的活动。交付执行机关是指将生效裁判以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交给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将生效裁判交付执行的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以及刑罚执行的方式,交由不同的执行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但是,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二、简答题
7. 简述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答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所有的被取保候审的人都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根据案件情况而作的选择性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违反上述义务的后果
①对于采取保证人取保候审的方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是指,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已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系保证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明知他的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此外,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并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在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对于采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方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没收己经交纳的保证金的部分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8. 试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1)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只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具备充分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起诉法定主义又称为起诉合法主义。起诉法定主义排除公诉机关对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实行起诉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
①与有罪必罚的报复性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
②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治,以防止检察机关擅专职权,询私舞弊;
③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2)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是起诉便宜主义,又称为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案件经侦查终结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提起公诉的充分犯罪嫌疑,也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律上仍允许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起诉。
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意味着并非一切犯罪都必须提起公诉,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权衡有无追诉的必要。由起诉法定主义发展到起诉便宜主义,旨在使对犯罪的追诉更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适应刑事政策的要求,强调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因而诉讼理论上又称起诉便宜主义为起诉合理主义。
9. 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
(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包括两层意思:
①实施了暴力行为;
②该暴力行为必须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如果没有暴力行为,或者暴力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没有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则不得适用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