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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农林大学840法学综合(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如何认定“避险过当”?

【答案】避险过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起因、时机、动机、对象和必要性条件,唯独不具备其限度条件。

(2)必须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要指出的是,避险过当并不仅仅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的过当,而是由于超过必要限度导致整个行为过当。

(3)必须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明知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仍然实施损害行为,或虽不知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但他应当知道,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其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就是意外事件。

2. 简述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胃充真货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是货币,即指可在我国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对于以前曾经作为货币但目前己不在我国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货币如旧中国作为货币使用的银元,不属于本罪的对象。实践中伪造旧货币用以诈骗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伪造即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囊仿照真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外部特征,非法制造具有真实货币外观的物品。理解本罪中的“伪造”,应当注意:

①必须是仿照真货币而制造假货币。如果没肴仿照的情形,而是直接从画册上剪下货币的图案,然后冒充真货币骗取他人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 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处理。

②不要求伪造的货币与真货币在形状等各个方面完全一样,只要在外观上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即可。即使伪造的货币和真货币存在细微的差别,也不应影响伪造行为的成立。

③伪造的方法可以各种各样,例如,机器印刷、石印、影印、手描等。至于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意图流通或者营利的目的。但由于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成立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上述目的,而且对于伪造面值或数量较大的货币的行为本身即属严重违反国家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时通常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上述目

的也极为困难,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具有上述目的作为认定伪造货币行为构成本罪的绝对标准。

3.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答案】(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③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征: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3)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①两者的相同点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

②两者的区别

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4. 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都具有出卖、叛离国家的性质,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两者的不同包括:

(1)主体的范围不同

虽然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但叛逃罪的主体仅限干我国国家机关下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下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

叛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而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5.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及其意义。

【答案】(1)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

犯罪构成要素可以根据其意义是否需作价值判断而划分为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如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财物”等客观、无需价值判断就可确实的事实因素; 规范性要素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如放火罪的“公共安全”、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的“狠裹”等与价值判断有关的因素。

(2)记述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区分的意义

①规范性要素因为需要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其含义,所以相对于记述性要素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比如“淫乱”一词,可能因为时代不同、人的观念不同而有不同的认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刑法中应尽量避免使用规范性要素,但是还不能完全避免使用规范性要素。因此,不能认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罪刑法定原则绝对不能相容。

②在判断作为故意内容的认识程度方面具有实际意义。记述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些记述性要素,或多或少也需经过价值判断。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故意”,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如果将“淫秽”作为记述性要素,那么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具有“淫秽性”才能认定故意成立; 反之,如果将“淫秽性”作为规范性要素,那么是否有“淫秽性”就成为法官判断的问题。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传播的物品的事实情况(如裸体画片或性交的影像),不论其是否认为该物品具有“淫秽性”就足以认定具备该罪故意。

6. 简述票据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答案】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数额较大。本罪的客观特征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此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行为是成立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也是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用于诈骗的汇票、本票、支票必须是伪造的。

②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如果数额不大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种形态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必须是己经作废了的。

②行为人使用了作废的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

③行为人利用作废的票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