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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犯罪故意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下具实施犯罪,以实现其追求的犯罪目的。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不同。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是教唆者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 而间接正犯只有单独犯罪的故,巳。

②客观方面不同。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或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

③犯罪形态不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

④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间接正犯则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担责任,被利用者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故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2. 危害结果

【答案】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

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3. 特殊预防

【答案】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4. 意外事件

【答案】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③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

5. 想象竞合犯

【答案】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

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指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6. 特别刑法

【答案】特别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具体分为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 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特殊刑法的共同特征是在适用范围上有特殊的限制。我国日前尚无典型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港、澳刑法并非由中央政府制定,只是沿用而己,且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根据“一国两制”精神,似不宜称之为特别刑法。

二、简答题

7. 简述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胃充真货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是货币,即指可在我国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对于以前曾经作为货币但目前己不在我国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货币如旧中国作为货币使用的银元,不属于本罪的对象。实践中伪造旧货币用以诈骗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伪造即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囊仿照真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外部特征,非法制造具有真实货币外观的物品。理解本罪中的“伪造”,应当注意:

①必须是仿照真货币而制造假货币。如果没肴仿照的情形,而是直接从画册上剪下货币的图案,然后冒充真货币骗取他人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 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处理。

②不要求伪造的货币与真货币在形状等各个方面完全一样,只要在外观上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即可。即使伪造的货币和真货币存在细微的差别,也不应影响伪造行为的成立。

③伪造的方法可以各种各样,例如,机器印刷、石印、影印、手描等。至于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意图流通或者营利的目的。但由于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成立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上述目的,而且对于伪造面值或数量较大的货币的行为本身即属严重违反国家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时通常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上述目的也极为困难,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具有上述目的作为认定伪造货币行为构成本罪的绝对标准。

8.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

【答案】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限制加重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采用该原则具体限制加重方法主要有两种类型:

(1)以数罪中最重犯罪的法定刑为基础,加重一定比例的刑罚,并以加重后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同时规定应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

(2)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数罪中被宣告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加重处罚。同时规定应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最高的限度。我国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属于第二种类型。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9. 简述票据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答案】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数额较大。本罪的客观特征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此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行为是成立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也是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用于诈骗的汇票、本票、支票必须是伪造的。

②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如果数额不大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种形态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必须是己经作废了的。

②行为人使用了作废的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

③行为人利用作废的票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