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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明理工大学质量发展研究院620法学综合一(含宪法、行政法、法理学)之法理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对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哪些作用?

【答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需要,法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以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至少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保障作用。保障作用旨在通过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民主稳定的政治局面、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和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方面的作用犹如为市场经济“护航”。

(2)引导作用。引导作用旨在通过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力一向、价值目标、基本政策和利益关系,指引市场经济沿着正确、合法、高效和安全的路线破浪前进。这一方面的作用犹如为市场经济“引航”。

(3)服务作用。由于市场经济法治化,经济交往的过程无不同时也是法律交往的过程,加上法律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市场经济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依赖也越来越大。律师、公证、法律咨询等法律职业和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就是为了满足这方面的需要。法律服务的范围将从主要是诉讼代理扩大到法律顾问、法律评价和法律审定,并从国内扩大到国外。

(4)规制作用。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进一步发挥出来。但另一方面,市场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弱点和消极力一面,例如,可能扩大贫富差别,导致两极分化,也会使一些人利用市场机制的空当而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在两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混乱和无序等。法律将对市场经济的消极方面予以规制,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克服其弱点和消极因素。

2. 简述有条件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答案】(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明文确认,也是首次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条件的设定。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理解

①“优先”,通常指:

a. 在适用对象方面,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有效的法优先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有效的法。 b. 在适用时间和空间方面,对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有效的法优先于对平时和所有区域有效的法。

②“有条件”,是指应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之间适用这一规则。同位阶法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是不等同的,同位阶的法不限于同一机关制定的,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也有属于相同位阶的,如国务院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立法法》确立“同一机关”这一适用条件,更符合我国立法主体多层次性和法律体系复杂性的实际情况,按照这一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只能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

3. 新法可以从旧法中继承哪些主要内容?

【答案】法律继承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法律技术、概念

法律技术是指制定、执行、解释、适用法律规范的各种方法,例如立法程序、法典编纂、法律汇编、法律规范的构成及其分类、法律的解释方法、法律机构的设置、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多样的诉讼程序等。

(2)反映商品一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商品一市场经济既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尽管它们之问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别,但都必须和必然是与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关系,是自由、公平地进行竞争的经济关系。所以,资本主义国家反映商品一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如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要素、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等法律规定,经过社会主义国家的选择、改造和加工之后,完全可以被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

(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从政体上都是民主政治。资产阶级民主先于社会主义民主。资产阶级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建设中积累了大量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权力制约权力以及保障权力运行秩序和效率的经验,比如,代议制、选举制、权力划分、权力制衡、立法机构的组织和立法权力的行使程序、行政程序、关于公民各种政治权利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等。这些制度和规定有许多是民主政治的共性的、客观的必然要求,反映了政治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对于这些经验,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理所当然地要批判地加以借鉴和采纳。

(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任何国家都执行两种职能:一是政治统治或阶级统治职能; 二是公共事务或社会职能,因而在其法律体系中就必然包括两类法律规范。一类是有关政治统治的规范; 另一类是有关公共事务的规范。在公共事务规范中有许多属于技术性规范或者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例如,有关交通、环保、资源、水利、城建、人口、卫生的法

律规定。这些“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所继承。

4. 法律关系是如何分类的?

【答案】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分类:

(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部门小同)

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依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包括: a. 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包括:

a. 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5)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

①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②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5. 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案】法律全球化表征的是全球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世界法律的多元化

①国家法不再是世界上法律的唯一表现形式,世界法律开始走向多元化和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