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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扬州大学法学院806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附加刑

【答案】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 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答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仟的有效期限。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4. 合同诈骗罪

【答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己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④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简答题

5. 试述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

【答案】(1)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这条规定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实行管辖,但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

①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又是在国外,如果该犯罪人没有引渡过来,或者没有在我国领域内被抓获,我们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3)刑法典第十条对于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也是适用的。

6. 特殊缓刑。

【答案】关于刑法上的特殊缓刑具体阐述如下:

(1)特殊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2)战时的特别缓刑与普通缓刑有以下几点区别:

①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不同。

普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且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犯罪分子; 特别缓刑则只对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适用,其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犯罪军人; 其时间也是特定的,必须是在战时。

②考验的方法不同。

普通缓刑是考验犯罪分子是否遵守缓刑的条件; 特别缓刑则是考验被允许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③法律后果不同。普通缓刑的法律后果是:在对犯罪分子的考验期满后,犯罪分子没有违反缓刑条件的情况,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但是原判刑罚的不执行并不否定犯罪人曾经犯过罪这样一个事实。特别缓刑的法律后果是:当允许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显然比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更要宽大。

7. 判断: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是: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学界的通说。但是,犯罪的客体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间并非绝对一致,尽管学界对于财产权侵犯的法益存在不同的学说,但是,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法益既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占有权。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日的的犯罪行为,其必然会对公民的占有权造成侵害。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财产所有人将自己财产偷回的,财产所有人亦构成盗窃,说明盗窃罪保护的法益包括财产占有权。

三、论述题

8. 试论犯罪既遂的标准、类型及其处罚原则。

【答案】(1)关干犯罪既遂标准,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三种主张:

①“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认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十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实行故意犯罪并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未能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未遂。

②“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主张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犯罪目的,达到犯罪目的的是犯罪既遂,未达到犯罪目的的是犯罪未遂。

③“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全部的要素情况。认为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志,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是未遂。至于犯罪构成要件全部要素是否具备的具体标志,在各类犯罪里则可以有不同的表现。

(2)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

①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②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③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④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3)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我国《刑法》要求根据其所犯的罪,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①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罪刑规格定罪量刑,在罪名上不需标明既遂犯。

②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形反映了不同的既遂犯之危害性与罪责程度的差异,为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③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9. 如何理解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规范体系及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

【答案】(1)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规范体系及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犯罪客体在理论地位上归属于犯罪构成理论,并在后者对具体案件的整体应用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