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89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宪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2.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答案】(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规范往往公布在各种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中。这是由英国学者蒲莱士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在于:
①两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
②即使在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弥补宪法典的缺失。
③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
3. 政体与国体
【答案】(1)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体作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是指国家主权的阶级归属,亦即国家主权的阶级属性。
(2)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些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从广义上说,政体还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
(3)国体和政体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任何国家都要建立相应的政体以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同一国体的国家可有不同的政体。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性质上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的群众性组织. 在性质上实属一个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基层性:②独立性:③自治性。
5. 国家结构形式与行政区域的划分
【答案】(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力一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区域构成单位的划分与确认各层级区域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划分; 全国性政权机关与地方(或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力划分的原则及各级政权机关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
(2)行政区域亦称政治区域,是指国家的地域组成部分,和国家同时产生。行政区域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由高级到低级互相依托,互相联系,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3)行政区划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在于:行政区域划分形式上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结构而不是国家的管理形式”,但实质上行政区域划分却和中央与地力一的权力配置关系紧密相连,从而成为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内容。
6. 首都
【答案】首都又称国都,是国家最高领导机构的所在地,通常也是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首都对内是一国的中心,对外是沟通各国关系的汇合点,所以具有国家象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7.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8. 司法审查制
【答案】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二、简答题
9. 简述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答案】行政、立法和司法是政治体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三个部分,这三者的关系构成了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原则,其三者的关系应当是:司法独立、行政主导、立法与行政既制衡又配合。
(1)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对特别行政区的安定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包含两个方面:
①独立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外,其活动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虽由行政长官任命但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相关审议庭的建议将可免职。
②独立于内地,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的干预。
(2)行政主导
行政主导体制就是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具有较高地位及广泛职权,并在特区的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具体体现在:
①行政长官有较高法律地位。
行政长官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有权从特区整体利益出发,协调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关系,可以签署法案、预算案,提名主要官员,仟兔行政会成员,代表特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等。
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领导政府,决定政策发布,发布行政命令,决定政府官员是否向议会作证或提供证据。
③行政长官在立法程序中有重要作用。首先,行政长官有立法创议权:凡是涉及公共收支、政府体制、政府运作的议案,属于政府的专属提案,且政府提案后优先列入议会议程; 其次,立法会的法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公布。
④行政长官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
行政长官享有对法官的任免权。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时,应取得行政长官的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此外,行政长官享有特赦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权力。
(3)行政与立法既制衡又配合
①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行政与立法的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a. 行政长官的相对否决权。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律虽然没有绝对否决权,但行政长官若认为该项法律不符合本特区的整体利益,可以拒绝签署并在3个月的时间内将原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 解散立法会。对于行政长官发回重议的法案,如果经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的多数再通过,而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重新组织选举。另外,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的重要法案,行政长官也可以解散立法会。当然,行政长官行使解散权也要受到一定限制:首先,行政长官应先进行协商,若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方可解散立法会; 其次。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再次,行政长官在其一届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