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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牵连犯

【答案】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2. 并科原则

【答案】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3. 抽象危险犯

【答案】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4. 犯罪过失

【答案】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5. 读职罪

【答案】读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读职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本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各种严重的读职行为,即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本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6. 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各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J 胜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7. 斡旋受贿

【答案】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8. 期待可能性

【答案】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9. 罚金与没收财产

【答案】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两者的区别包括:

①适用方法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 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②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 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③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分期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10.犯罪对象

【答案】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

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论述题

11.简述比较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答案】(1)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虚假行为、伪装表示、通谋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①各方表意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都不相符;

②表意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③双方就非真意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通谋虚伪表示以各方表意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如果通谋虚伪表示是向第三人发出的,则第三人是否知道该行为属于虚伪表示,不影响其效力。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2)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不正当的利益而通谋。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3)二者的比较

①通谋虚伪表示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不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还指当事人通谋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②通谋虚伪表示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 恶意串通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而且包括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通谋。

③通谋虚伪表示并没有对行为目的进行特殊要求; 而恶意串通

无论属于何种通谋,均应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即存在目的违法性。

12.试论犯罪既遂的标准、类型及其处罚原则。

【答案】(1)关干犯罪既遂标准,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三种主张:

①“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认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十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实行故意犯罪并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未能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未遂。

②“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主张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犯罪目的,达到犯罪目的的是犯罪既遂,未达到犯罪目的的是犯罪未遂。

③“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全部的要素情况。认为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志,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是未遂。至于犯罪构成要件全部要素是否具备的具体标志,在各类犯罪里则可以有不同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