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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意思表示的形式。

【答案】形式是意思表示的载体,意思表示脱离一定的形式,其内容将无法表示和存在,权利义务失去了依托,自然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形式对意思表示的生效具有决定意义。意思表示的形式,实际上就是民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

(1)明示形式

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直接、明确地为意思表示的形式。直接、明确是明示形式的两个基本特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示形式包括:

①口头形式。它是行为人用口头对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联系等。凡法律未做特殊规定的法律行为,均可采用这一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但由于没有文字根据,对于那些内容复杂、数额较大、重要、非即时完成的法律行为,不宜采用这一形式。

②书面形式。指行为人以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它有利于预防纠纷和认定责任,对于那些重大、非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等; 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

(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其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其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可分为:

①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民通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己接受的,就可认定为默示。即属于推定形式的意思表示。

②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沉默行为也称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对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当事人不能随意推定,而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定其意思表示。例如《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 法人机关的构成。

【答案】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具体阐述如下:

(1)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者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中法人的权利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设常设机构。

3. 简述抵销的条件和效力。

【答案】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对立的债权、负有对立的债务为前提。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抵销人的债权为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的,不得以之供抵销,但对方以其债权与之抵销的,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对于他人的债权,即使该债权人同意,也不得以之供抵销。

②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因为只有给付的种类相同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口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两项债务为不同种类的给付,若当事人以抵销而不必为给付,则会难以满足当事人的经济需要。因此,抵销的债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③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因为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己届清偿期时才可抵销。两项债务,一项己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时,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 己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则也可以抵销。如果两项债务都没有规定清偿期,则因为债权人都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则可以抵销。

但是,在当事人一方受破产宣告时,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论是否已届履行期限,也不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也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得抵销。此为破产中的抵销与民事上的一般抵销不同。

④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体金等债务),依其性质不能抵销。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主要有: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 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等。

(2)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 双方

的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少的一方的债务全部消灭,另一方的债务于与对方债务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额部分仍然存在,债务人就此部分债务余额负清偿责任。

②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主张撤回抵销。已抵销的债务再为清偿时,发生不当得利。

③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双方的债务适于抵销时,即为抵销权发生之时。在双方的债务清偿期不一致时,以主张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抵销权的时间为适于抵销的时间。

4.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答案】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①客观要件

a.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b.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c.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

第二,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

②主观要件

我国《合同法》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场合,要求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受让人知情为要件; 而对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场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未要求债务人及受益人知情。在解释上,应认为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以受让人或者转得人有恶意为行使要件。

a. 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其不知是否出于过失,在所不问。诈害行为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的有无,就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加以判断。债务人虽有恶意,但事实上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

b. 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在《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