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为什么说该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原则?
【答案】(1)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②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乎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的地位与意义:
①赋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宪法中平等原则的要求。
②赋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民事实体法中的私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③赋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价值。
(2)平等性原则是民事诉讼基本性原则的原因
①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具有宪法性的地位,因而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
②该原则是私法自治和私法平等原则的引入,体现了民事诉讼显著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点,同时对于保护各方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③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排除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社会地位特殊,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拥有法律上的优势,从而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平等性原则是维护两造平等对抗诉讼模式的前提。
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对于保证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调解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原则的实现,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尤其与辩论原则的实现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其他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
2. 审执分立的根据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审执分立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
(1)民事执行的单向性与审判的多向性、互动性。
执行机构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行为,均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为执行标的,均以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执行物、最终满足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审判权是消极的、被动的权力,在审判中始终存在着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辩驳、质证、对抗,诉讼信息不停地在法院、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流,司法者所作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进裁判的制作。
(2)民事执行的不平等性与审判的平等性。
民事执行以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债权为己任,奉行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平等原则。债务人只有接受或忍受强制执行的义务,没有拒绝执行的权利,也无资格要求在强制执行中与债权人平等,这一点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
(3)民事执行主体的主动性与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在审判中,司法者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但是在执行中,执行人员须审时度势,随机应变,伺机出击,充分发挥执行的主动性。
(4)民事执行的强制性与审判的和平性。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力,无强制力即无所谓法律,也无所谓司法。此时强制性包括对现实行为的直接控制或对行为后果的间接威吓两种形式。执行必须采取物理性强制力量。与执行不同的是,审判尽管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它采取非暴力的、和平的、理性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纷争,具有和平性,反映了文明社会的特点。
(5)民事执行的职权主义与审判的当事人主义。
民事执行属于单方行为、主动行为,必然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审判活动中则奉行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决定诉讼程序的开始和结束;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为的处分行为,对法院产生约束力;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关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否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审执分立既能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也能保证执行程序的独立性,能有效防止审执合一给一方当事人可能带来的利益上的损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措施。
3. 简述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
【答案】(1)缺席判决的含义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2)缺席判决的适用
依照我国民诉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①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②受诉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③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属被告方,可以缺席判决。
④第三人如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也可对之缺席判决。
⑤反诉程序的缺席判决适用上述规定。
4. 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特点
①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②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
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诉讼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对抗,这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和解与调解中追求的是谅解与妥协。
④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慎重正确的裁判与程序规则的严格性、正当性密不可分。
⑤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是,不管被告是否自愿,是否放弃参与诉讼,其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5. 简述执行异议。
【答案】(1)执行异议的含义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2)执行异议的主体
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3)执行异议的事由执行异议的事由,包括:
①对于执行命令不服;
②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
③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④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4)执行异议的程序
①异议的提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符合异议条件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②管辖法院。对于执行异议,实行专属管辖,由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在委托执行时,则由受托法院行使管辖权。
③异议的时间。执行异议应于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
④裁判。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