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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17民商法专业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无因回避

【答案】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2. 起诉状一本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除公诉书以外,不得向法院附带任何可能导致法官预断的证据或其他文书。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3.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4. 指令再审

【答案】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5. 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区别犯罪人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更新改造。

6. 鉴定意见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主要有:

①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②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③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7. 意见证据

【答案】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

8. 死刑复核程序

【答案】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其特点为:

①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②对于死刑案件的不可缺失性,即必须经过核准程序。

③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

④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不需经告诉而自动启动。

⑤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

9. 监视居住

【答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的力法。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羁押率,是在强制措施问题上贯彻比例原则的重要体现。

10.司法补救

【答案】司法补救是指由国家承担给予为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的人以有效的补救的义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二、简答题

11.简述言词证据的种类及其特点。

【答案】言词证据是指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证据事实。这是刑事诉讼在学理上,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1)言词证据的种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对,其种类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2)言词证据的特点

①生动、形象、内容丰富、涵盖面大,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有关案件的事实;

②其真实性受到提供证据的人自身道德素质、外界影响以及感知能力、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影响,对其审查判断比较复杂。

1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护执法者本身”如何理解这句话?

【答案】这句话是对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积极意义的评价,认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可以起到双重的效果:一方面是诉讼参与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是有利于执法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因而理解这句话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义

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有利于确保刑事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应有法律评价,使有罪的人得到应有处罚,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防止发生错案和冤案。

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意味着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程序权利的维护。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会被强迫自证其罪,也可以免受刑讯逼供的威胁。

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询私枉法。正当的法律程序下,司法者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其行为受到监控,因而其不能滥用权力,这样就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严格按程序办事,督促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能够尽快的了结案件,防止因诉讼过程的过分迟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侵害。

(2)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对于执法者的意义

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不仅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义重大,对于处在强势地位的执法人员也有重大意义。

①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可以增加办案的正确率,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冤假错案一旦被公布于众,负责的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而导致的冤假错案,责任更重。减少错案率本身就是对执法者的保护。

②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能够增强司法人员的威信,增强人们对于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这种威信和信任对于司法人员是非常重要的。

③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可以提升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还涉及被害人和社会群体的感受问题。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就能使各方相信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从而接受该结果。案件可接受性的增强对于减少诉累和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的纠缠无疑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