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614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避险意图、避险起因、避险时间、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限制和避险禁止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七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兔除处罚。
2.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答案】(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①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
②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有两种:
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 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3. 假冒注册商标罪
【答案】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是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如非法牟取暴利、推销滞销产品,等等,动机怎样,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 遗弃罪
【答案】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 ④犯罪主观力一面是直接故意。
5. 刑事责任与刑罚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
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6. “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
【答案】(1)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我国刑法典第三}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由三人以上组成;
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③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
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3)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为: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进行的犯罪,而且其只能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集团是人合组织的犯罪,可构成刑法分则中大部分的罪名。
二、问答题
7.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阐述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答案】(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两种: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首要分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我国《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规定的首要分子是就必要的共同犯罪而言的,亦即是对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自一要分子”所作的解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首要分子有两种:
①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首要分子与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首要分子相当,但由于它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因而在处理有关犯罪的这种首要分子时,应当直接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不需要援引刑法典总则第26条。
②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这种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如何,看法不一:
a. 第一种主犯说,认为第一种主犯为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为两种即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b. 独立主犯说,认为主犯分为月种,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之外的一种独立的主犯;
c. 第二种主犯说,认为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完全包括在第二种主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当中。
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第二种主犯,它包括以下一些情况:
a. 在以首要分子为重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b. 在以首要分子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时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 在以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8.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答案】(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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