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804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
【答案】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
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
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2. 法人机关
【答案】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其法律特征包括:①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②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③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④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 ⑤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3. 人身关系
【答案】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4. 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
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有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亦有补救的机会。
5. 不安抗辩权
【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履行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履行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义务人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6. 法人拟制说
【答案】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仟。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7. 不当得利
【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属于事件。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方受利益; ②他方受损失; ③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合法根据。
8. 实践性合同
【答案】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赠与合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己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二、简答题
9.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答案】地役权是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均以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权利人的冲突为目的,但是两者仍存在较大区
别,主要有:
(1)产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
(2)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内容产生的效力扩张或者限制的关系; 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
(3)对抗效力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而固定或永久地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土地使用上产生的义务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改变而改变。因此,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 而地役权源自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只有经过公示之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受到损害后救济请求之诉不同。相邻关系遭受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 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5)提供便利的要求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6)存在条件方面不同。相邻关系通常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设立地役权。
(7)是否有偿不同。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10.《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答案】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产品责任,即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的产品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责任主体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责任承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产品责任的形式
产品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和惩罚性赔偿。
11.简述意思表示的解释。
【答案】(1)意思表示的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己为意思表示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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