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遗嘱是遗嘱人以死后发生效力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对遗产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地得到执行,现代国家都规定,遗嘱一定要依照法定的方式订立。本文拟通过中外遗嘱有效形式的比较分析,试就我国遗嘱形式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不足,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三万二千字。第一部分:序言。在这一部分中,笔者概述了主要法系国家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遗嘱形式的价值取向以及我国遗嘱形式的现状,从而揭示出遗嘱形式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遗嘱形式的历史沿革。遗嘱形式起源于古巴比伦时期,在古罗马时期已经达到了兴盛。在我国古代也出现了遗嘱的形式,但是不同于近代意义上的遗嘱形式。第三部分:遗嘱形式制度比较分析。在这一部分里,笔者研究了遗嘱形式的种类和功能、主要法系国家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中外国家遗嘱形式制度的比较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遗嘱形式的立法构想首先,建议取消录音遗嘱这一形式;其次,建议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性,赋予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以同等的效力;再次,口头遗嘱的规定过于粗略,建议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增加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有效期限;最后,建议法律明确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第五部分:结论遗嘱形式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减少遗嘱纠纷,更好地保证遗嘱人的真正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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