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东北电力大学社会科学学院912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治

【答案】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指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作了经典性的表述。如果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2. 司法独立原则

【答案】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独立存在和行使,这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所提倡,并在宪法中得以确认的一项法治原则,使司法权处于独立的地位,并能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制约和抗衡,借以自保和免受其他两个方面权力的侵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领导和指示的约束,更不受其干涉。

3. 应有权利

【答案】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又被称为“道德权利”。

4. 法治国家

【答案】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表征“公域”之治,在法治国家范畴内,法治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将公共权力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在中国体现为:①实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依法参政;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宪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国家大事,依法实施对行政权、司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 ③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司法机关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和谐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5. 法律概念

【答案】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①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 ②法律人的创设。

二、简答题

6. 简述我国法定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答案】我国法定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1)立法解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它包括: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解释; ②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事前解释一般是指为预防法律、法规在实施时发生疑问而预先在法律、法规中对有关条款和概念术语加以解释; 事后解释是指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发生疑问时,由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进行的解释,即一般所说的法律解释。

(2)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

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包括:

①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②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

7.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经典作家萨维尼是怎样界定“法律行为”概念的?

【答案】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在1840-1849年间出版的八卷本《当代罗马法体系》对法律行为的概念作了系统论述,被认为是法律行为理论的集大成者。

(1)萨氏提出法律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这一学说对后世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影响颇大。1887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立法理由书即采此论,1896年公布、1900年施行的法典文本“总则”第三章第二节把“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之构件予以规定。这一带有“意思自由”和“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 )印记的概念,在民法学上推导出一系列上位和下位的概念,如法律上之行为(juristiseheHandlungen 或Beehtshandlung )、准法律行为(geschaftsahnlichenHandlungen )、事实行为(Realakt ), 涉法行为(dasrechtlichrelevantV erhalten )等,构成一个非常精密的法律概念体系。

(2)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法律行为作出了经典的定义,他认为法律行为是指“行

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对总则之下民法各编规定中的行为的抽象。

8. 如何认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案例的法律属性?

【答案】(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法律属性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时审判解释; 一种是检察解释。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属于审判解释。司法解释属于法律的正式解释。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一般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审判过程中,可以直接引用。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的法律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类似于判例,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发布的案例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但仍不应被看作法的形式渊源,当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判例法除外。

①从国家机关的分工和职能来看,在我国,立法权只能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法官不能创制法律,只能在适用过程中解释法律。

②从效力和功能上看,在我国,案例的普遍指导作用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权,判例实际上是一种以个案形式进行的司法解释,绝大多数案例都是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理解、说明和界定,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解释例”,而不是“造法性判例”。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主要是在法的类推适用的场合,案例才有某种“造法”的意义,而这是特定时期内对现行立法不够完善的补允,不能因此就认为案例本身便具肩“法”的意义。

9. 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为什么说在法的价值整合中“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特别重要?

【答案】(1)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

①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人类的生活需求是多方面的,因此,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多元的,而社会实现这些目标的资源和机会却是有限的。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所有特定场合,其背后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稀缺的资源和机会不足以支持所有价值目标同时得到实现。

②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社会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只是使不同种类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成为必然; 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又会导致两种形式的价值冲突。一方面,由于人们的价值偏好不同,由此会导致不同种类法的价值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利益分化的作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完全可能在同一种利益之上发生竞争。

③除了以上两点基本原因之外,社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的变更等因素,都会引起法的价值的冲突。

(2)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在法的价值整合中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通过而不是绕开法律去实现公平正义,去促进自由和秩序,因此,确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