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030105民商法学)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侵占罪
【答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他人的财物,不包括他人财产上的利益。至于财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物还是无形物,均在所不问。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2. 犯罪动机
【答案】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
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②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3. 共同犯罪
【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4. 刑法的溯及力
【答案】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 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
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5.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 对象不同; 主体范围不同; 客体不同。
6. 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案】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7. 犯罪构成
【答案】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8. 立案
【答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立案,即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立案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不仅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开始阶段,更重要的是,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简答题
9. 如何对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
【答案】(1)对缓刑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的内容为:
①缓刑考察机关
缓刑的考察机关为承担矫正责任的社区。被判缓刑的犯罪人一般送往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进行考察,社区所属的司法局对社区的考察措施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②考察对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 遵守考察机关关十会客的规定;
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根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③考察的内容
a. 犯罪分子是否再犯新罪;
b. 犯罪分子是否还有漏罪;
c. 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d. 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④缓刑的法律后果
a. 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其条件为:
第一,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未再犯新罪;
第二,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
第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J 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犯罪分子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b. 执行原判刑罚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 数罪并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处罚。
(2)对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的内容为:
日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假释机构,所以刑法规定对被假释的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①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②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假释可据以撤销的事由为:
a.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b. 考验期内发现有漏判的罪行;
c.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③假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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