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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731法学综合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辩论原则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辩论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2. 诉权

【答案】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是指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由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争议时,就可以行使诉权启动公权力来解决私权纠纷,从而得到国家的司法保护。诉权不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诉权的存在与当事人有无实体上的权利没有必然的联系。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某些诉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表现。诉权不仅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

3. 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答案】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加以同样的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者的区别在于:同等原则针对的是内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关系,要求给予其同样的待

遇;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当外国法院对内国公民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内国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

4. 必要共同诉讼

【答案】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

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5. 陪审制

【答案】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它是一项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很多国家的法院都曾经实行过或者仍然在实行陪审制度。陪审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①陪审制度有利于公众参与、接近司法,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②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③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④维护司法权的健康运行;⑤有利于普法教育。

6.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

①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他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为维护目己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

7.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②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

(2)二者的联系

二者都属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都是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补充。

(3)二者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②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③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8. 反证

【答案】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因此,在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并使事实的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变化时,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反证通常在本证之后提出,但也不排除先行提出的可能。对先行提出的反证,一般无调查的必要。

二、简答题

9. 简述支付令的效力与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答案】(1)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支付令的效力体现在:

①支付令具有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清偿债务的效力。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就意味着他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将会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②支付令具有同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同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指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2)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支付令异议的效力体现在: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有可能及于支付令的全部,也有可能只及于部分。当然,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有异议,则导致该支付令无效,督促程序终结;如果债务人仅对支付令提出部分异议,则要区别对待:

①债务人对支付令请求中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及于整项请求。

②债务人对数项请求中的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仅及于该项请求,其他请求仍然产生确定性效力。

③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提出异议,则其异议效力及于所有债务人;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仅及于提出异议的债务人。

10.简述特别程序的特点。

【答案】(1)特别程序的含义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