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价格监督检查
【答案】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消费者、企业职工、新闻媒体等也有权进行价格监督; 价格检查一般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募集设立
【答案】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在各类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阶段可对外募集股份,需要指出的是,募集设立行为仅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成立后虽仍可对外发行股份,但已不属设立行为。
3. 金融和金融法
【答案】金融就是资金融通,是指货币流通、信贷和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和。金融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接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媒介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所谓金融关系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金融活动本身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两种。金融法的范围和跨度相当大,既有纯粹私法性质者,也有公私法因素融合者,经济法学关注的主要是后者。
4. 税收关系
【答案】税收关系是指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前者是指各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后者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
5. 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上述(2), (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6. 渔业权
【答案】渔业权,是指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所应取得的权利。根据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养殖权、捕捞权等。渔业权主要意味着权利人经行政许可可以进行采捕、养殖水生动植物的行为,并通过这些行为对渔获物进一步享有物的所有权。渔业权是一种区别于一般物权的特别物权,是由渔业法予以特别规范、赋予特定名称和专门内容的资源物权。
7. 避免重复征税的抵免法
【答案】抵免法,又称税收抵免,是指对于本国居民在境外已纳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在抵免法适用的主体上,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前者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纳税人的税收抵免; 后者主要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在准予扣税的数额上,可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8. Global corporate citizens
【答案】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ICI 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企业公民理念倡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以地球环境和人类福社为出发点,按照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满意服务为基本原则,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全! 自! 、{办调、可持续的线性发展。
二、简答题
9. 简述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
【答案】(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缔约方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任何措施。从各国服务贸易看,主要适用于各国普遍重视的金融、航运、电讯、旅游、建筑工程等10个部门。各国还就金融、电讯、自然人流动和空运达成了相应附件协议。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于本协议包括的任何措施,每一个缔约方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②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市场准入方面要求每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担义务计划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③国民待遇原则。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
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
④透明度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成员方管理机构负有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司法判例、行政决定、政策、条约、政府协定等予以公布和告知的义务。各成员管理对外贸易过程及审理对外贸易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和强制执行商业、金融等经济活动信息传播机制上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经济和金融信息的可获取性。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例外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例外规定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最惠国待遇例外、国民待遇例外、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例外和公平竞争例外。
(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协议,具体包括自然人移动附件协议、金融服务附件协议、电信服务附件协议、空运附件协议。
10.简述董事的注意义务。
【答案】(1)董事的注意义务内涵
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或者某种“代理与准信托,,关系,董事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公司事务的义务,亦称为“善管义务”或“谨慎义务”。“注意”,是指“具有通常注意能力之人在相同之地位与状况下,所应行使之注意程度而为己足,,,也就是要求董事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像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地位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需具备善良管理人的谨慎品质。具体要求:
①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行事;
②应当出席董事会各种会议;
③应当熟悉公司会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
④在发现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胜任,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将其解聘;
⑤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③当其不能履行注意义务时,应及时辞任等。
(2)源流和价值
①目前通行的董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二分法,大多借鉴英美法的传统积淀。大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将其包含于受托义务之中,对其内容及判断标准在公司法及判例法中均有规定,而大陆法系则适用民法上关于委任的规定,在公司法上一般不加以特殊规定。
②明确董事的注意义务,在于平衡管理层、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职业经理人的素养和职业规范,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义失衡问题。
(3)判断标准
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应兼顾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
①从主观上看,董事应不负股东的信任,依诚信原则尽自己的努力处理公司事务。董事应出席董事会,如就显现于董事会的事实有怀疑之点时,应加相当注意调查其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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