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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兰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先予执行

【答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2. 价格构成

【答案】价格构成,又称价格结构,即形成商品价格的各种要素及其组成情况,具体的价格构成应包括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

3. 商业银行

【答案】《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一,商业银行是特殊企业,其设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不同于普通企业; 第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 第三,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4. 市场主体资格

【答案】市场主体资格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需要具有的资格和能力。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区分。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后者是指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5. 国有资产评估

【答案】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力一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国有资产评估应遵循真实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

6. 企业变更

【答案】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企业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公司组织变更和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变更、企业

住所变更、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登记、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企业经营期限变更、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

7. 限制性商业做法

【答案】限制性商业做法,又称限制商业行为,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施加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双方协议的某些做法,这些做法将形成某种垄断或将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的竞争,以及歧视性的不对等条件,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这是不允许的,即使双方已签订协议或合同也是无效的,甚至当事人将受到制裁或惩罚。一般而言,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可分为三类:①实行垄断支配地位; 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实行不公平及歧视性的做法。其特征包括:①行为主体一般是企业; ②限制性商业做法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在法律(或国际条约)有相应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根据这些相应的规定,来确定一定的做法是否是限制性商业做法; ③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行为; ④限制性商业做法是通过滥用或谋取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或者通过企业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进行的; ⑤其结果是限制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小适当方式限制了竞争。

8. 财产税

【答案】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

二、简答题

9. 我国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有哪些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答案】依据《对外贸易法》之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日或者出日,我国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有: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8)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0)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12)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

10.简述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答案】经济法产生是指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形成。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包括:

(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

(2)奴隶制国家为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法制前提;

(3)奴隶制国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的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思想条件。

11.简述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答案】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法律解释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一致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中层原则,其原因在于:

(1)民商法规范的天然缺陷需要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民商法的规范来保障主体的意思自治,国家不得随便干预和介入,因为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只能通过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对于那些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经济关系,民商法规范根本无力顾及,而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会通过立法和国家经济行为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即这里所谓的平衡协调,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超越了民商法的个人本位,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国家的促导和纠正等行为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有序发展。

(2)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础原则的落实要求将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中层原则。

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实现的基本要求是对整个社会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进行合理配置,这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上直接反映为经济权责一致这一经济法的静态原则、基础原则,它只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基础、一种可能,却缺乏一种具体的操作层次的原则。而平衡协调原则的补足,是对基础原, }}J的重大发展,是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个经济效益价值得以落实的重要依托。发展公平中的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无一不需要国家依平衡协调原则对其促成和维持,发展公平本身即是平衡协调的直接结果。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