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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858法学综合(刑法学和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人所有权制度。

【答案】法人所有权制度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法人:

(1)企业法人

①企业法人的含义。企效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应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②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原理,企业的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出资人对其出资丧失了财产权,企业取得了法人财产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出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丧失了所有权,企业取得了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2)其他法人

除了企业法人之外,还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中机关法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只能在对外关系上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其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限制。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答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①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之一是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

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己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要求,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杭辩权,但在原告己为部分履行,被告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己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①迟延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a.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履行责任。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从“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加以阐释。

b.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履行责任。它有两种见解:

第一,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

第二,已发生的迟延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

②受领迟延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比如《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所称“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④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3. 合伙的相对独立性。

【答案】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合伙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如下: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 由合伙的代表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相

分离。

(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合伙就能以合伙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认可具备这些条件的合伙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种社会生活需要。反之,不认可合伙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能由各个合伙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便于合伙从事活动,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不便于社会生活需要。

4. 简述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答案】(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以及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③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④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的己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⑤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5.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客体的规定。

【答案】抵押权客体即抵押标的物。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1)《物权法》规定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①房屋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应为有效。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