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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扬州大学法学院807民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人与非法人团体的实质差别。

【答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法人与非法人团体之间的实质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地位不同。法人是民法上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非法人团体不是民法上的主体,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当然,这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体例中,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2)组织体结构不同。法人是具有法律要求条件的组织体,其设立程序、财产数额、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均由法律所明确规定,法人章程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 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存在设立程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事项,但这些更多的是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非常松散,法律对此一般不加规定。

(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是受限制的,即非法人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备主体资格。

(4)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同。法人的责任与法人出资人的责任、法人成员的责任等要严格区分,法人出资人的责任是有限责任,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团体则不能,由其出资人或者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 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答案】《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突出平等原则对于划清民法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实际意义。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业务性质不同,具体业务范围不同,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平等的。具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如果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无论自然人还是

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也处于平等地位。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仟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民法对财产的保护方法,主要是支付违约金、返还被侵占的财产、赔偿损失等,并不因为民事主体的所有制性质不同或者经济实力不同,保护就不同,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同。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等问题,是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解决的问题; 民法可以在其功能范围内保护弱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

3.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案】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实际目的不同

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法律性质不同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3)法律效果不同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人一旦承诺,合同便成立,要约人受合同约束。

4. 简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答案】(1)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

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①浮动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时是不特定的

在浮动抵押设立时抵押动产只是确定了是抵押人已有或将有的动产这样一个范围,至于具体

是哪些动产还没有确定,在抵押期间抵押的动产还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从其价值上来讲是浮动的。只有当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时,抵押动产才能够特定化。

②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不必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的抵押动产没有追及的权利。直到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即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各的时候,抵押人的处分权才受到限制。

(3)浮动抵押制度的意义

包括:

①方便企业融资,促进企业资金流转;

②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③克服抵押制度的固有缺陷,平衡抵押权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

5.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答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将有消灭或者丧失的可能。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所谓不行使,即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都在所不问。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难以预料,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对于债务人的干预实属过分。反之,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己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

(4)有保全的必要

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才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该必要不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因为债权与债务人的资力不一定有直接关系,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也可为保全债权而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6. 简述附随义务的内容与效力。

【答案】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1)附随义务的内容

附随义务是在债的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义务,根据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可以表现为先契约义务,或表现为债的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或者后契约义务。具体为照顾义务、通知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