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不当得利作为法律事实,是债权发生的依据之一。在构成上,两大法系都需要有受利益、受损害、利益和损害因果关系等要件。除此之外,大陆法要求财产的变动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英美法要求有具体的不正当理由,例如错误、胁迫、不知情、交易双方不平等,违约、侵权和违反信赖、信任义务。大陆法强调保有利益不正当性,而英美法强调取得利益不正当性。两大法系共同的抗辩理由有:善意取得, 地位改变,公共政策的违反。除此之外英美法还有禁止反言、多管闲事以及原告损失的移转等抗辩理由。不当得利的主要类型有:非债清偿、违背本人意愿的获利、不法行为以及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等情形下产生的返还义务。同时,三人之间的间接不当得利也是一种类型。以类型化的方式加以讨论,旨在厘清不当得利与所有权、无因管理、侵权以及合同的界限。确定返还救济属于所有权的范畴还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抑或不当得利之债,不但要考虑物权变动模式,还要考虑各国立法政策的价值取向。对于英美法来说,常常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当得利返还中有没有对物返还请求权。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衡平法中推定信托和不当得利的关系。由于英美“衡平法所有权”和“普通法所有权”二元制体系的缘故,罗马法的所有权和不当得利不能两立的前提条件也就不复存在。比较来看,我国的不当得利立法内容匮乏,体系混乱。德国民法典为我们勾勒出了不当得利的“骨架”,但是如何在非物权变动模式填充“骨肉”,还需要立法者在物权变动、间接请求权的限制以及返还范围等问题上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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