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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郑州大学联合培养单位河南警察学院621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四司

【答案】“四司”是宋代中央向地方路一级派出的监管机构,是指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和提举常平使,又分别称为帅司、槽司、宪司和仓司,分管地方军事、财政赋税、审理刑狱和经济行政事务(主要是盐铁专卖)等事。宋代地方为县、州、路三级,路一级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州一级长官的权力过重而形成地方势力,这主要是吸取唐末藩镇之祸的教训; 因此在路一级专门根据事务划分设置中央监管机构,这一级的“四司”又称“监司”,分别隶属四职,不至于集中权力,防止其成为分化中央权力的主体。“四司”的设置典型地体现了宋代加强中央权力、严格控制地方权力的政策方针。

2. 女徒顾山

【答案】这是用于女性犯了徒刑之罪时适用的赎刑制度。又称“顾山”。平帝时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二百”。即女性犯罪己经论定要判处徒刑,可以释放回家,而其在徒刑期间所服劳役可以以每月三百钱的形式缴纳,由官府以之“顾人”(即雇人)代为上山从事砍伐木材或其他形式的劳役。由于这一刑罚只能适用于妇女,故称“女徒顾山”。

3. 乱政

【答案】乱政是商代三种“政治性”违法行为的罪名:“析言破律”,即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 “乱名改作”,即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 “执左道”,即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其刑罚是死刑。

4. 宗法制

【答案】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①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②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 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5. 朝审

【答案】朝审是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代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明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自此后,朝审制度正式确立,且“永为实例”。朝审不仅是审核死刑,而且有宽有之意,也就是朝审的案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情节有矜悯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明代朝审实为清代朝审之开端。

6. 格

【答案】格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循遵行的备类单行救令与指示的汇编。汇编后的格。唐时称之为“永格”,使单行的救令上升为普遍性和经常性的法律。也有“百官有司所常行”的定制。唐代重要的格有《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格涉及范围广,灵活具体,效力最高,成为系统法律的重要补充。

7. 《大清律例》

【答案】《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大清律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最终定型。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条。《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可以说,《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清朝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因而也是一部适应现实需要、能够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典。

8. “天讨”与“天罚”

【答案】“天讨”与“天罚”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这种理论是由“君权神授”的理论发展而来。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刑罚与替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普遍迷信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相当的欺骗性。他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为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9. 咨议局

【答案】“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咨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咨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因此,咨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实际上只不过是清朝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1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并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着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二、简答题

11.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思想。

【答案】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而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己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句话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亲疏”,是按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 “贵贱”,是按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 “一断于法”,是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就是说,不论是谁,只要违法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段话是当时法家韩非子说的。

“编著之图籍”,就是制定成文法; “布之于百姓”,就是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就是说,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12.简述商代的罪名与刑罚。

【答案】(1)商代的罪名

商代甲骨文以及其他文献资料证明,其时刑法己在夏代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所以荀子曾说‘刑名从商”。商代的罪名己明显多于夏代,涉及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除沿用已有的罪名外,还有如“颠越不恭”、“不吉不迪”、“巫风”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