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课之《国际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领海基线
【答案】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是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在早期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这种基线称为正常基线或自然基线。1935年,挪威采用将其海岸外各岛礁上的48个点用直线连接的办法来划定其领海基线,这一基线称为直线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方法: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并指出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以确定基线。
2. 调停
【答案】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进行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其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主动推进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并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
3. 租借
【答案】租借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4. nationality
【答案】nationality 即国籍。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个人与国家保持长久的法律联系,是指个人与国家之间恒久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除依国家法律规定外,国家和个人均不可自由裁量决定。例如个人无权决定国籍的取舍,国家也不得任意剥夺国籍。国籍是确定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确定属人管辖的唯一根据,也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5. 条约的正式确认
【答案】条约的正式确认即条约约文认证,是指是指谈判双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应该作为这两个国际法主体间拟缔结的条约的约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0条规定:“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文本:①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或②倘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最后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草签、待核准的签署和签署具有相同的效果,均表示拟缔结条约的国家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但其表现形式或适用的情况存在差别。
6. 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不干涉内政原则;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7. 外层空间
【答案】空间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外层空间是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规定于《外空条约》中,具体包括: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应遵守国际法; 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
8. 船旗国
【答案】船旗国是指船尾所悬挂的国旗所属的国家,即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允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9. 领水
【答案】领水是指属于一国领土的水域,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0.赔偿和补偿
【答案】(1)赔偿是指根据国际法,受害国如未能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赔偿,有权要求实行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经济上可计算的方式加以赔偿的方式。包括实际损失、利息,并在适当情形下包括利润损失。
(2)补偿是指在受害国所受到的损失未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补偿的条件和限制下,受害国有权从实行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获得补偿。
(3)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赔偿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复原状的一种补充形式。当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赔偿的方式。但有时尽管恢复了原状,仍难以作出充分的赔偿,所以还要给予补偿。补偿一般适用于那些“经济上可估计的损害”。
二、简答题
11.试述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国际法发展和演进中的作用表现。
【答案】非政府组织是指非经政府间协议建立的,而是由各国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为追求共同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组织,包括国际的、区域的、次区域的和国内的非政府组织。
(1)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
①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它们是国际事务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各国政府及政府间组织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②政府间组织一般都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并与其合作。联合国创造了政府间组织同非政府组织协商的制度,并为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一些区域性政府间组织所仿效,如美洲国家组织、欧洲理事会。
冷战结束后,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组织与各国民众之间的桥梁,在许多重大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的重要会议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都需要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专门的辅助机关一一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处理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分为三类:“一般咨商地位”给予那些与经社理事会及其辅助机关议程上多数问题有关的组织,它们大多为大型的、地理范围较广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专门咨商地位”给予那些仅与经社理事会少数问题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有专门的职能,规模比较小,成立得较晚。而对那些不属于上述两类、职能范围更窄的技术类的组织,若经社理事会认为有时可对其工作作出贡献的,则将其列入“名册”。
(2)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发展和演进中的作用
①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提出新的国际条约、参加谈判以及在不同领域起草条约等方式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例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条约的准备工作。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等条约的签订和准备工作中有重要的贡献。在国际人道法领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谈判制定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督促执行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②非政府国际组织还通过其在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咨商地位,影响和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
12.试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答案】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按照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小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国际海底区域的独特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
(1)“区域”向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从“区域”内的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在各国间公平分配,分配中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