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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625宪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

【答案】具体权利是指当受到侵害后可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请求发动法律强制机制的那些基本权利,人部分的自由权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是指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保护,而须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权利,各种社会权利大多属于抽象权利。

2. 多党合作

【答案】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下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它根源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 而各民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但这种合作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3. 宪法关系与宪法体系

【答案】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4. 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

【答案】(1)概念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区别

①就其产生而言,宪法惯例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 而宪法判例则来自法院的审判实践。

②就其发生作用的方式而言,宪法惯例依赖于某种共信; 而宪法判例依赖于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司法稳定性。

③效力来源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于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默许; 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来自下级法院法官对内容的内心认同。

5. 宪法实施

【答案】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主要由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两部分构成。宪法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宪法实施的广泛性; ②宪法实施的综合性; ③宪法实施的原则性; ④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 ⑤宪法实施的持续性; ⑥宪法实施的保障性; ⑦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6.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7. 宪法渊源

【答案】宪法的渊源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既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被宪法制定者确认为可以承载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宪法渊源。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欧盟宪章。在我国主要是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典。

8. 人身自由

【答案】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山的先决条件。人身自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二、简答题

9. 怎样理解“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答案】(1)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具体说来表现在: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它意味着社会政治关系只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独自控制国家政治事务的特权。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具有意志的自由,这是公民参加宪法

关系实践的必要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公民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 公民意志自由的程度,决定着他参与政治实践的程度。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当然,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他必须以对宪法、法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进行自我约束,公民的自律也是其自由性的表现形式。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不是消极的被统治者因而完全受制于国家,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2)正因为公民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所以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一跃而成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且通过宪法权利的行使,充分地参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公民利用自己的主体地位,作用于宪法关系的途径多种多样,如参加选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等。同时,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

①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

②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行为一直是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因此我们说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10.简述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答案】(1)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解释制。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①宪法解释权的行使分为两种,或者是立法机关主动行使,或者是依其他机关的申请而行使; ②宪法解释依照立法程序进行;

③宪法解释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寓解释于立法之中,另一种是单独作出决定;

④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这种解释制度的优点在于:

a. 由于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b. 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适宜性(由于解释形式的多样化)。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解释权。我国采用这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原因: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立法权。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解释宪法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含义,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②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监督机关,大量的宪法解释问题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监督权与解释权的统一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③宪法解释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经常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