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704法学综合之经济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案】(1)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2)构成要件

①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括在内; 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

②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③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陷产品被使用或被消费、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对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认为应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2. 简述自律型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1)自律型社会中间层主体概念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也有学者将这些虽不具有权力属性,但却在实际事务中拥有某些权力并扮演着权力角色的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自治组织等,称为准公权力主体。

(2)社会中间层主体特征

①中介性

a. 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它们主要在市场主体之间充当经纪或起媒介作用。

b. 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某些事业单位、地方自治团体、行业自治组织等,它们主要在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以及社会参与国家活动过程中发挥连接、沟通和传导作用。

总之,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政府干预市场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在交易与竞争过程中的媒介。 ②公共性

即社会中间层主体属于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其公共性主要表现在:

a. 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

b. 提供公共物品。社会中间层主体提供的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范畴。

c. 其行为具有公信力。社会中问层主体不具有政府的行政强制性,其行为的效力或效果主要依靠公信力来支撑和维持。

③民间性

即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是一种民间组织或机构,它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企业组织。

④专业性

每一类社会中间层主体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一般是对某一特定公共领域的专门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

3. 经济法有哪些特征?

【答案】经济法具有下列特征:

(1)当事人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

(2)内容的经济性、专业性:

①经济性,经济法的产生、存在并发挥作用以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均源于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

②专业性,经济法还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3)法益复合性、法律关系的层次性和手段的综合性:

①它兼顾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协调,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

②经济法调整采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等任何传统手段,也运用褒奖的、社会性的等公私融合的新型调整手段;

③实体规范与程序内容相结合,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相结合,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新兴的指导性、诱劝性规范相结合等。

(4)过程的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

①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政府或行政主导特征。 ②政策性:经济法需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因而具有政策性。表现在:

a. 社会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国家的调控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

b. 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当今社会,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c. 经济政策根据形势需要和经济体制的变化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

动之中;

d. 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5)法规的专门性或单行性:

法规的专门性或单行性,是指经济法的存在形式与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部门相比,主要为专门性立法形态,由适用领域和内容各异的诸多单行法所构成。

4.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确定标准。

【答案】(1)相关市场即指与具体案件有关系的市场。即在具体案件中,竞争关系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发生在这个市场上。这个市场的大小或者范围是可以界定的。

(2)在界定一个相关市场或者确定一个相关市场的范围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是相关的产品市场,即在具体案件中,被告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哪些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竞争关系。第二是相关地域市场,即被告销售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地理范围。也即是说,在这个地域范围内,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着竟争。

①相关产品市场

根据《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第7条,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性能、用途及其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或者服务。这一概念说明,认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产品是否属于同一产品市场,决定性的是用户或者消费者的看法。对消费者来说,决定他们选择产品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和用途,另一个是产品的价格。美国法院的很多判决明确指出了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两个因素,一个是合理的可替代性,另一个是需求的交叉弹性。

②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一个有效竞争存在的地理范围。这个地域场所的特征是,被告在这个地域内销售产品,但被告的用户在这个地域可以购买与被告相竞争的产品。因此,当被告对其产品涨价时,该产品的用户可能转向该地域内的其他生产商。《欧共体竟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第8条指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供给或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地域,且它们在这个地域内的竞争条件基本是一致的。根据欧美国家的实践,界定地域市场实际上同界定产品市场一样,也是考虑合理的可替代性和需求的交叉弹性。

5. 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其地位如何?

【答案】(1)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自然资源法是关于各种自然资源的权属、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法。我国自然资源法由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等组成。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比较广泛、复杂,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四类关系:

①自然资源权属关系。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关系;

②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对自然资源进行有序、富有效率的合理开发、利用,就成为各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