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损失补偿原则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为止。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已部分或全部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但其损失仍能得到充分赔偿。 合同中规定有免赔额的,免赔部分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 如果不坚持该原则,让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则易诱发道德风险,有悖于保险宗旨。
早产儿视网膜病可分为几期() 1期。 2期。 3期。 4期。 5期。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不包括()。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建立在足额保险或超额保险的基础上。 以保险利益为限。
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中不要求()。 遵守费率厘定的适度性、合理性、公平性原则。 遵循费率厘定的稳定性和弹性原则。 接受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核或备案。 聘请国际知名精算师进行费率的厘定。
()是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告知的内容。 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及责任免除条款。 通知事故发生。 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通知危险增加。
正远公司就应收东大公司117万元的无息商业承兑汇票,于2013年3月31日与东大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至2012年12月31日正远公司已对该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5万元。东大公司以产品一批及增发的20万股普通股偿还全部债务。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0万元,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0.5万元,公允价值为50万元。东大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远公司另向东大公司支付增值税8.5万元;增发的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场价格为3元。已知正远公司将取得的产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双方各支付给有关证券机构相关税费0.25万元。下列关于东大公司对该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