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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811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条约的解释

【答案】条约的解释是指条约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特别是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或方法,阐明有关条款最符合条约目的和当事方共同意图的真正含义所引起的问题。

条约是当事国缔结的,应由各当事国来解释,因为只有当事国最清楚缔约的意图及各项条款所包含的内容。缔约国的解释通常表现为双方协议的“解释性声明”或“解释性议定书或换文”,或在另一条约中载入“解释条款”等形式。对条约的解释,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体现了四个规则,即善意原则、整体原则、目的原则和通常意义原则。

2. 国际习惯

【答案】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generalpracti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重要的所谓造法性条约的序言中往往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受欢迎的人

【答案】“不受欢迎的人”是为了保障接受国利益,防止外交特权和豁免被滥用,维也纳公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的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而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的程序。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4. 白然法学派

【答案】自然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其学说盛行于17世纪至18世纪,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制定法、习惯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社会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5. 条约的冲突

【答案】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国先后所订的几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

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两个国家先后订立两个相冲突的条约; ②一个国家己和另一国缔结了一项条约,后来又与第三国订立了相冲突的条约; ③一个多边条约的两个当事国间或一个当事国与第三国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6. Strict Liability

【答案】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责任”,是《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确立的责仟制原则。其特征是不提“过失”,过失不是判断责仟的依据和标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足以确定行为者的赔偿责任。草案4第2款规定,责任不应该以过失证明为依据,即:危险和超危险活动牵涉到复杂的作业,涉及会引起重大损害的一些固有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中,据普遍确认,不应要求出示过失或疏忽证明,即使一个谨慎的人所应该有的必要注意都做到了,也应该要求这个人负起责任。在许多管辖区域内,在分配含有固有危险性的活动的责任时,严格的责任都得到确认。在若干文书中,严格责任己经被采用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二、简答题

7. 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与放弃。

【答案】(1)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①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对管辖的豁免可由派遣国放弃,豁免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代表仅仅出庭辩护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接受国法院只有在得到关于豁免经适当放弃的通知后(派遣国的放弃决定通常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才可受理有关的诉讼。

②公约规定,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默示放弃,后面一项放弃须分别进行。

③外交代表按照国际法享有上述豁免权,接受国法院对他们一般不能进行司法程序。但这并不是说对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豁免权的人员就没有办法令其负责任或履行义务。对他们的民事要求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办法例如仲裁来解决。如果他们屡次不履行义务、从事犯罪行为或进行严重危害接受国安全的活动,接受国可以要求派遣国将他们召回,或者宣布他们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

8.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什么问题? 它包括有那些内容?

【答案】(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国际法院的审判的法律依据问题,即国际法院依据哪些法律文件进行审判。

(2)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审判案件,可适用的法律有四类: ①国际条约,不论普通或特别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③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

④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此外,经诉讼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还可以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定案件。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很少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至于“公允及善良”原则,则迄今尚未适用过。

9. 简述条约在国内的实施。

【答案】国家缔结条约,就是要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如果缔约国不在其领土内执行条约,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实现,缔约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其有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的执行。

(1)条约在国内实施的原则

条约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缔约国应遵守条约,并善意履行。1969年条约法公约

第26条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有效的条约即是依国际法有效成立的条约,这是遵守条约的前提条件。善意履行就是诚实和正直地履行,也即履行条约不仅要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要符合条约的精神。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2)条约在国内实施的范围

原则上,条约应适用于缔约国的全部领土。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29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的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但是,如果条约有不同规定或当事国有明示或默示的相反意思,条约可适用于缔约国的部分领土。

根据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国缔结的国际协定是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央政府根据它们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因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并不一定都适用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

(3)条约在国内实施的途径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己生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得到执行。有些国家的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的一部分。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条约在其国内法中的地位,但也是应该履行的,即直接适用或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

如果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实践中大致有四种解决方法:

①国内法优于条约。这种做法极为少见,如阿根廷。

②国内法与条约的地位相等。如果冲突,采取两项原则:一是和谐解释的原则:二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美国和德国。

③条约优于国内法,如法国。

④条约优于宪法,如荷兰。

10.试述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答案】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这里的“通例”是广义的用法,包括狭义的行为习惯和狭义的惯例。“通例之证明”即构成国际习惯的两个主要因素,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