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813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 )。
A. 我国的产品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B. 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C. 双重责任
D. 根据情况判断归责原则
【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43条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择一请求损害赔偿,但最终责任由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九编第三十九章第四节“工业灾害危险物侵权责任”
2. 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
A. 意思表示
B. 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 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 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
【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
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二、简答题
3. 简述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答案】(1)无权处分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2)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①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人的,自始发生效力。权利人追认向无权处分人或者相对人表示均可。关于追认的方式,较多的学者认为,追认为不要式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追认应当用明示方法。
②处分后取得权利的,自始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人处分时没有处分权,但在处分后可能取得处分权。
③对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处分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自始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中,是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无权处分在侵权责任中,如果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虽然其处分经权利人追认而发生效力,并不兔除处分人的赔偿责任,权利人仍有赔偿损失请求权。
4.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简述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答案】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起诉表明权利人正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类推适用,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3)义务人承诺
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
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认诺。
5.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答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加害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行为人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及分担问题。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场合,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6. 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答案】《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突出平等原则对于划清民法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实际意义。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业务性质不同,具体业务范围不同,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平等的。具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如果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