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波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银行业监管
【答案】银行业监管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管理和有关机关对其进行的外部监督、管理,而狭义的银行业监管仅指外部监管。外部监管主体可以包括银监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等。其中最为主要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
2. 国有资产流失
【答案】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限定在掌握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这些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直接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产生了结果或不加以制止必然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不良后果的。
3. 内幕交易
【答案】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信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
4.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答案】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简言之,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对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应作如下理解:
(1)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
(2)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政机关;
(3)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
5. 商品期货交易
【答案】商品期货交易,指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这种期货合约已是商品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契约,通常期货交易并不涉及实物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转嫁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由于商品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买卖双方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买卖标准数量的
商品合约的交易。商品期货的种类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6. 外资企业
【答案】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州习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类型。
7. 境外投资
【答案】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即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境外投资对于提高我国的产品出口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8. 保证金制度
【答案】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交易者只需缴纳很小比例的保证金而不需要足额交纳货款就可以买卖期货合约,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二、简答题
9. 《对外贸易法》对国际服务贸易作了哪些规定?
【答案】《对外贸易法》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卞要有:(1)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或禁止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③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④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⑦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③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
(2)市场准入管理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3)法律责任和后果
①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我国的会计监督体制如何?
【答案】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会计监督体制包括: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监督。
其内容包括:
①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与对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
③监督主体的职权。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2)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是指财政部门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此外,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业监管等部门亦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也是一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