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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801国际法专业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Treaty

【答案】条约(Treaty ,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是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条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世界性的和地区性的条约、普遍性的和特殊性的条约、造法性和契约性的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2. 税收居所

【答案】税收居所是指作为税收标准的,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判断个人是台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境内是否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

3. 单独海损

【答案】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4. 区域贸易协定

【答案】区域贸易协定(RTA ,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指WTO 各缔约方通过自愿签署协定,取消产品货物贸易或其他贸易的关税和贸易限制,从而发展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以增加贸易自由,包括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形式。

5. 特许经营协议

【答案】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有权使用,但必须向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特许费的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协议是指特许方与被特许方之问订立的关于特许关系的协议,协议条款主要包括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共同安排三大方面。特许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许可关系,但各国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均有差别。

6. UNIDROIT

【答案】UNIDROIT 即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26年成立,1940年重新设立,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和各多国集团之间的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并制定可能会逐步为各个不同国家所接受的私法的统一规则。公约一经成员国签署即立即适用。除公约外,该协会还制定示范法、各种建议、行动守则和标准合同等。该协会制定的主要公约有:《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该协会于1994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简答题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解释该公约及合同规定了哪些原则?

【答案】(1)对该公约的解释应遵循国际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对该公约的解释作了以下规定:“在解释该公约时,应考虑到该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同一性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公约的一般原则

该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凡该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该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该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3)对于合同的解释,遵循客观解释原则

①为该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意旨。

②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个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解释来解释。

③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解释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况、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8.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答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于2004年修订的法律性文件,它不是一个国际公约,而是一个国际惯例,不具有强制性,而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1)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确立一般规则,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也可用做国家或国际立法的范本。它以非立法的形式统一或协调法律。

(2)通则有意避免使用现存法律体系的特定术语,对条款所作的解释也避免参照各个国家的法律,但遵循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方法和某些规定,意图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均衡的规则体系。

(3)通则考虑到了国际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变化和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的影响,同时特别阐明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和公正交易原则行事的一般义务,并加入了一些合理的行为标准。

(4)该通则的适用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或当事人同意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或类似的措辞所制定的规则管辖时,或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该通则都可适用。该通则没有对国际商事合同作统一的定义,但它不适用于消费者合同。

(5)该通则的体系由前言、总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合同的转让等组成。该通则虽然不是一项产生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对国际范围内商事合同的统一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9. 评述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答案】(1)国际贸易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管理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面继承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从货物贸易扩大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多边贸易管理体制的新领域。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贸易条约中,其基本含义是一国承诺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自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二国的待遇。这条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以后就成了国家之间处理经贸关系的基本原则。1947年关贸总协定吸收了这一原则,其第1条一般最惠国待遇规定,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第2款(国内税)及第4款(国内规章)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基石或称黄金条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如今在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中仍旧是成员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核心条款,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整个体系的基石,其基本特点如下:

a. 内容的确定性。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b. 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比,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变成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地位。

c. 无条件。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定建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附加的条件。

d. 制度化。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

②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都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给予其境内外国国民以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

根据《货物贸易总协定》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有下列例外:

a. 政府采购及其有关的法律规定。《货物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8款第1项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再销售或用于生产供商业销售而购买货物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条例或规定。”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该协定要求缔约方在政府采购中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消除歧视,但该协定是供缔约方选择性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