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702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诉)之刑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牵连犯
【答案】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2. 法定刑
【答案】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3. 犯罪主体
【答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4. 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现阶段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的溯及力的现行制度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5. 累犯
【答案】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
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6. 防卫过当
【答案】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 集合犯
【答案】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包括:
①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②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8. 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答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仟的有效期限。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9. 读职罪
【答案】读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读职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本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各种严重的读职行为,即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本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0.危害结果
【答案】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
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简答题
11.我国刑法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规定。
【答案】(1)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予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废止。
(2)自2007年1月1目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12.简述虐待罪的主要特征。
【答案】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又包括其人身权利。
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在同一个家庭中生活的成员。不具有亲属关系,即使在一起共同生活,如同居关系,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行为。
①虐待行为可概括为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两个方面。虐待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等肉体虐待和侮辱人格、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虐待。这两种虐待手段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实施或者交替使用。
②虐待行为的方式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但只是纯粹不作为则不能构成虐待罪,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饭吃等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
③这种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仅是偶尔实施虐待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虐待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的身心损害是长期形成的。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
一般来讲,虐待者都是在经济上或亲属关系上居于优势地位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虽然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动机是影响情节是否恶劣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给予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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