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学之国际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否决权
【答案】否决权又称“五大国一致原则”,是指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中,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小参加投票或者弃权,小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2. 条约的无效
【答案】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违反国际法强行性规定,丧失其有效条件而自始无拘束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①违反国内法关十缔约权限的规定,如一项条约为无缔约权限或越权者所为且事后未得到本国追认; ②意思表示不真实,如错误、贿赂、诈欺、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 ③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相抵触。
3. 航空运营权利
【答案】国际航空运输是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国家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业务被看成为一种国家资源,形成了“航空运营权”概念。这种航空运营权,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交换,然后由该有关国家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施行。航空运营包括市场准入、运力权、定价权和商务权和辅助权利商务权。
4. 海盗罪
【答案】海盗罪是指在国际海洋法中,被置十普遍管辖下的国际罪行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或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上述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每个国家都有权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其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则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惩罚。扣押海盗船舶和飞机,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5. 先占
【答案】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
权。其要件是:①主体是国家; ②客体是无主地; ③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④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己为罕见,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己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所以,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己成为历史概念。
6. 《京都议定书》
【答案】《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 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附件B 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 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
7. jus sanguinis
【答案】jus sanguinis即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判断国籍取得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地。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规定,只要是其国民所生子女就都赋予该国国籍。血统主义又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双系血统主义以父母任何一方决定出生者的国籍。
8. 协议管辖
【答案】协议管辖是国际法院对事管辖权的一种,是指在《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约定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同时签订的任择议定书,现行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同意今后把它们之间因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如果根据争端解决条款或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事先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将来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内因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不能拒绝法院的管辖。
二、简答题
9. 试述对国际司法判例的认识。
【答案】(1)国际司法判例的含义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咨询意见,此外,也应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判例。国际判例可以作为习惯法的证据,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在审理
案件中适用国际法时,总要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这种认证和确定,不仅为以后审理案件时所援引,而且也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所以,国际司法判例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2)国际司法判例的内容
①国际法院的判例
a. 国际法院的判例是狭义的国际判例,是《规约》中所指的最主要的司法判例。《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因此,“遵循判例”}staredecisis)原则不适用于国际法院的判例。这一规定和一般都将司法判例归于从属地位的观念反映出各国不愿赋予法院,特别是国际法院制定法律的功能。
b. 一般地说,国际司法判决虽然不直接表现为国际法,但是,却有助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确定,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司法判决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也可以说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国际司法判例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习惯法形成的重要证据。国际法院的判决应具有连续性,应保证法律的客观性、公正性。
②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司法判例广义上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关于国际法院判例的说明和论述也适用于国际仲裁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
a. 一般来说仲裁庭是依据法律作出仲裁裁决的,而且仲裁裁决被认为是确定国际法的适当的辅助方法。各国政府和仲裁庭将仲裁裁决作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证据。国际法院总是把仲裁庭的连贯一致的实践和法理作为审案的参考。
b. 欧洲法院特别是欧共体法院的判决经常说明和解释与其管辖的特殊领域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提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欧洲人权法院只有少数案例,但是我们也应将其作为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参考资料。
10.阐述你对自卫权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自卫权的概念
①自卫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而自卫权的行使是禁止武力的例外。
②自卫权原来以自保权为依据。各国都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独立。各国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维护自己的主权和独命,有权采取国家法允许的一切措施进行自我保全。但自保权不能作为国家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的合法理由。因此,自保权仅限于自卫权,任何以自保为理由对他国使用武力的行为都应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2)自卫权的条件
《宪章》第51条对自卫权的规定包含四个要素:
①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
②自卫的前提是国家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
③自卫权的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④会员国应将采取的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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