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2宪法与行政法之宪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国家机构的本质是什么?

【答案】(1)国家机构在本质上是为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职能和任务服务的。

(2)国家机构的性质决定于国家的性质,而国家的性质又决定于这个国家的阶级性质和经济基础。根据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国家的性质,可以把国家分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四种历史类型,相应的,可以把国家机构分为奴隶制国家机构、封建制国家机构、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

(3)我国的国家机构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机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卞义国家,我国国家机构的性质决定于这一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任务和职能而设立和运行的。

2. 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存在界限? 这些界限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山不是绝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其限制还有:

(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

3. 简要阐述和评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定。

【答案】修正案根据各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经验,按照三重结构的原理,即不受侵犯条款、征收征用条款、合理补偿条款,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作出了规定,体现了保护体系和保护机构的完整性。

(1)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2)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增加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条款。

(4)增加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补偿条款。

4. 简述宪法修改的方式。

【答案】宪法修改的方式主要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

(1)全面修改

①宪法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②基本特征:

a. 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b.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③修改原因:

一般说来,宪法全面修改的基本原因是原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或者绝大部分内容己经不适应社会实际,无法调整社会现实。从各国全面修改宪法的实践看,一般都是在国家出现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或者国家生活(特别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才进行这种活动。

④对全面修改的评价:

a. 优点。当社会实际发生较大变化,宪法规范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变化的社会实际时,及时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能够促使宪法保持真实性和权威性,否则,宪法规范就可能形同虚设。 b. 缺点。由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稳定,如果修改频率过高,在政治心理上不能起到稳定作用,在法律角度上有朝令夕改之嫌,那么必然会降低其严肃性。

(2)部分修改

①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②基本特征:

a. 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b. 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③修改原因:

宪法在总体上仍然适应社会实际,只是其中的部分内容落后于社会实际。

④具体方式:

a ,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b. 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c. 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

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

第一,优点:其不需要重新通过或者重新公布宪法,因而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进而强化宪法在人们心日中的权威性和尊严; 第二,缺点: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与前面的旧条文对照之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在法律意识不强的国度或没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可能带来一定的困难。

第二,功能: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 变动宪法中的规定; 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3)无形修改

①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②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卜述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③宪法的无形修改使宪法现实在客观上出现违反宪法规范的情形。

④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宪法的无形修改应予避免,应当及时通过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到宪法中来,从而增强宪法对社会现实的规范力和适应性。

5. 如何理解基本权利效力在私法领域的适用?

【答案】基本权利效力从适用于国家权力到私人领域再到社会生活所有领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类不断发展的证明。

(1)基本权利效力从国家权力扩展到私人领域

在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看来,基本权利效力主要适用于国家权力的活动领域,是作为防御国家权力侵害为日的而提出的。因此,除拘束国家权力外基本权利在其他领域没有发生实际的、现实的效力。至于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依据私人自治原则来处理,如私人之间发生一方限制另一方基本权利的现象时人们只是判断这种限制是否基于双方的合意,是否存在合意似乎成为限制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按照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人们实际上排除了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产生效力的可能性,把这种效力仅仅限定在所谓的“公法”领域。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否定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效力的理论遇到了实践的挑战,学者们在宪法变迁与宪法现实的关系中逐步确立了基本权利第三者效力的理论体系。

(2)基本权利效力适用于社会生活所有领域

基本权利效力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包括私人领域)中的适用反映了基本权利观念的变更、国家权力社会化、人权保障的多样化、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社会关系综合化等客观要求。

6. 宪法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立宪和行宪成为近代国家发展的普遍现象,因而立宪国家越来越多,但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