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708法学基础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唐律疏议》
【答案】《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救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憬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憬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救,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2. 九刑
【答案】“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剔、剿、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古代关于“九刑”的较多记载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3. 具五刑
【答案】具五刑是秦朝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实际上是将多种刑罚,包括肉刑和死刑执行方法对同一对象叠加适用。“当夷三族者,皆先黯、鼻、斩左右趾,答杀之,袅其首,范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置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即对犯要处以族刑之罪的犯罪人本身,要施以五种刑罚:黯、剔、别、答和袅首。
4. 翻异别勘
【答案】翻异别勘是宋代时期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一种重审制度。分为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推”与上级机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宋哲宗元符三年(公元1098年)规定:“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推”。宋宁宗庆元四年(公元1198年)规定:“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 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5.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
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6. 三司推事
【答案】在唐朝时,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巫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7. 刑部
【答案】刑部(BoardofPunishment )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官署。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掌断狱; 东汉改以二千石曹为中都官,掌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
刑部负责复审大理寺审断的徒以上案及地方上奏的案件,与大理寺、御史台组成三法司,审决大案要案。唐代因之。刑部下设四司:
(1)刑部司,“掌典宪而辨其轻重”;
(2)都官司,“掌配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
(3)比部司,“掌勾诸司百寮傣料、公廊、赃赎……”;
(4)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唐六典·刑部》)。明代刑部掌审判,长官仍为尚书。洪武二十三年(139。年)刑部事务日繁,采取按地区分司的制度,改设十三清吏司,直接处理各地刑狱。清初改设十八清吏司,光绪末年改名为法部。
8.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解释内阁制的形成过程。
【答案】内阁制的形成过程经过了大概三个时期:
(1)初步形成时期:明太祖到明成祖时期
为强化皇权专制,明朝彻底废除了宰相制度。明太祖废除了中书省,由皇帝直接领导六部进行国家政事决策,但是为了减轻工作上的负担,明太祖晚期,开始通过诏令授权翰林院的文学侍
臣参与国家机要事务,充当政治顾问以及行使秘书性职权; 但这种辅臣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此为内阁制的起源。
明成祖时期开始将明太祖时期将文学侍臣作为辅臣参与决策的做法制度化,命翰林院的文学官员在文渊阁值事,文渊阁的设置标志着内阁的形成。但是这一时期到明宣宗之前,内阁地位还没有明确的制度予以规定,其性质仍表现为皇帝的机要秘书机构。
(2)内阁制度的系统形成时期:明宣宗时期
明宣宗时期,为提高中央行政机关的效率,将六部尚书入阁制度化。从这一时期开始,六部尚书兼任内阁大学士的制度使内阁的职权以成员原有的尚书职权为基础,不断扩大。
(3)内阁地位的不断提高
到明代万历年间,内阁的地位已经大为提高,一般认为虽无牢相之名,但有宰相之权。内阁学士也由原四辅臣地位相互乎等的结构,形成一人为首辅的等级结构。加上内阁学士往往又领太子老师之职,实际上内阁首辅的权力己经相当于独任的宰相。
内阁制度的产生本身是为了强化皇权专制。但是在实践中,内阁的地位不断提高,最终实际上己经有厂和宰相相当的权力和地位。
10.简述清朝法制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答案】清朝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律的完备性。
(1)清朝法制的基本特点
①在立法上,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统一的法制秩序。其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程序之健全,均达到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高峰。
②在法律内容上,全面维护和加强专制主义统治。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政治到军事,从经济到文化,从生产到生活,从家庭到个人,从宗族到民族,从学校到寺庙,无一不包罗其中。
③在司法制度上,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审级清晰、管辖分明,并深入到边睡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就诉讼而言,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程序; 就审判而言,死刑的复核、复审,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2)清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1840年以后,中国处在社会大转折时期。封建法制在封建经济基础己经动摇情况下逐渐解体,外国法通过不同的渠道开始涌入中国。它所引起的变化集中表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变法修律上。因此可以说,清朝的法制建设不仅承上,而且启下,不仅是传统的封建法制的最后形态,而且开了近代法制历史的先河。
11.简述唐律的基本精神。
【答案】唐律作为全面维护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的主要工具和有力武器,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但究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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