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宁波大学法学院621综合课1之刑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并科原则
【答案】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2. 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答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仟的有效期限。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3. 犯罪动机
【答案】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
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②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4. 特殊防卫
【答案】特殊防卫,又称无限制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做出的。
5. 不作为
【答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二、简答题
6. 如何理解犯罪的作为。
【答案】(1)危害行为与作为
①危害行为,是指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在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从客观上看,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犯罪的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
②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又称积极的行为,或犯罪的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形。
(2)犯罪的作为的内涵
①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必须具备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
②作为必须是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法律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作为的根本特征。
③作为必须表现为积极行为(身体举动)。凡是只能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消极行为(身体静止)就不能构成。
④作为一般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个别孤立的动作和活动环节。比如说,用枪杀人这种作为,往往包括举起手枪、对准目标、手握枪机、扣动扳机等一系列动作,而不可能是单一的、孤立的动作。
(3)作为的实施方式,是指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是怎样表现出来的。具体来说,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有: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利用他人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职务的作为。不能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作为除了犯罪行为人本人亲手实施的积极活动外,还应该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如借助风势、水势)、借助动物(如借助狗、蛇等)、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如借助儿童、精神病人)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此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7. 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答案】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包括:
(1)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危害程度。我国刑法分则原则卜根据同类客体而把犯罪划分为十类。
(2)总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犯罪进行排列。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加以排列。刑法分则第三章至第十章的排列,基本上也是按照社会危害性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但是,这种由重到轻的排列顺序,只是就总体而言,并不意味着后面一类犯罪中的所有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比前一类犯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
(3)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犯罪大体上也是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基本上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与此同时,刑法分则在排列具体犯罪时,又考虑了具体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4)对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进行归类。如果某种犯罪同时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客体,刑法分则就根据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将其归入不同的类罪。
8.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有什么不同?
【答案】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关键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因而所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后者所列犯罪对象,均为普通民用设施,其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或者财产权利。由于刑法对本罪的破坏行为没有任何限定,只是限定了破坏的对象,且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故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就应以本罪论处。
9. 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案】(1)刑事责任的含义
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
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仟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 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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