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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答案】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3)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中国的领土(领陆、领空、领水)和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外国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国籍,依他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予以查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兔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答案】(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①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刑法》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②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包括:滥用职权案; 玩忽职守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案;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等。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案; 暴力取证案; 虐待被监管人案; 报复陷害案; 破坏选举案等。

④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对此应理解为:只有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负有特殊的监督责任。

3.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如何防范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何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

【答案】(1)防范《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措施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新刑诉法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只是针对己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主观心理状态方肉的严重障碍,将不被认为是犯罪。

社会对精神病人适用的矫治措施应考虑他们的疾病基础上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犯罪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加快和完善精神病人康复机构,保证对精神病人静态的管理和治疗。政法部门应积极会同卫生、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有效地开展对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②层层研究落实对易犯罪的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机制,积极会同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护责任,保证掌握得了,控制得住。

③加快精神病卫生立法进程,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完善监护制度,积极加强和改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立法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为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的举措

认定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状态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通常都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依据相关的法医学标准作出认定。因此,对犯罪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就成为刑事强制医疗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是符合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可能被刑事强制医疗。

精神病司法鉴定对于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具有关键意义。只有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并被认

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依据相关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也是依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但在人民法院的审理阶段,为保障正确适用强制医疗,合议庭有权依据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直接启动再次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并将其作为强制医疗决定的依据。

4. 简述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

【答案】(1)证明责仟的概念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某些当事人对应予认定或者阐明的案件事实或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事实有不能成立的危险后果。

(2)证明责任的分担

①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

④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被称作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⑤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证明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必须提供法律所要求的证据,否则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必须提供支持其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最后仍达不到证据要求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己达到确实、充分,足以作出有罪判决,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向法庭提出支持起诉的证据,即实行举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在证明标准上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有权力也有责任对证据进行庭内乃至庭外的调查核实。第一审法院的未生效判决如果证据不足,将由第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或改判。即使是生效判决,如果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也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纠正错判。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和宣告无罪的情况下,还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职权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同样应当承担证明职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时,与公诉案件一样,可以体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法院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