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河北经贸大学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无为而治

【答案】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这种天道应用于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论。所谓无为,并非“没有行动”,而是指“避免反自然的行动”,即避免排逆事务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情不勉强去做,应该委婉以导之或因势而成之。

2. 训政时期

【答案】训政时期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3. 女徒顾山

【答案】这是用于女性犯了徒刑之罪时适用的赎刑制度。又称“顾山”。平帝时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二百”。即女性犯罪己经论定要判处徒刑,可以释放回家,而其在徒刑期间所服劳役可以以每月三百钱的形式缴纳,由官府以之“顾人”(即雇人)代为卜山从事砍伐木材或其他形式的劳役。由于这一刑罚只能适用于妇女,故称“女徒顾山”。

4. 刑部

【答案】刑部(BoardofPunishment )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官署。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掌断狱; 东汉改以二千石曹为中都官,掌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

刑部负责复审大理寺审断的徒以卜案及地方上奏的案件,与大理寺、御史台组成三法司,审决大案要案。唐代因之。刑部下设四司:

(1)刑部司,“掌典宪而辨其轻重”;

(2)都官司,“掌配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

(3)比部司,“掌勾诸司百寮傣料、公廊、赃赎……”;

(4)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唐六典·刑部》)。明代刑部掌审判,长官仍为尚书。洪武二十三年(139。年)开」部事务日繁,采取按地区分司的制度,改设十三清吏司,直接处理各地刑狱。清初改设十八清吏司,光绪末年改名为法部。

5. 领事裁判权

【答案】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指清朝末年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其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实施了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是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深刻写照

6.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7. 《明大浩》

【答案】《明大浩》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浩》之制,决定编纂《明大浩》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浩》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浩》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被废除。

8. 周公制礼

【答案】周公制礼是指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陈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内容。

【答案】1946年4月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夕、“人民权利”、“司法’夕、“经济’,、“文化”五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1)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2)规定人民政治上行使的各项自由权利,受政府指导与物质帮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3)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

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员。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干涉。

(4)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做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普及提高人民文化水平。确立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这部法律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宪法性依据,虽然只采取了“宪法原则”的形式,但是集中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政权宪法建设的经验,对新中国的宪法建设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

10.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答案】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制宪七大原则”,规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共17条。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①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拒绝于政权之外; _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 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③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④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追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意义

①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②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③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④‘自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1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又称“亲属相隐”原则,是我国汉代时期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