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7专业综合(含民法学、经济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2)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通过民法调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是确定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通常讲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实际上包括了责任在内。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基于民事责任发生的关系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责任关系。在法理学上对这种关系称为保护性法律关系,有的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2. 简述民事权利的含义。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民事权利有许多类型,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财产权中有所有权、债权等; 人格权中有姓名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权利内涵各有不同,总的来说都体现为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权利会有所增加,在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社会实践又有需要的情况下,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通过判例或者司法解释认可新的民事权利是必要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者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清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3. 代位权的效果。
【答案】(1)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处分权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因为如果对于债务人的处分权能不加以限制,允许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势必使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落空
②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一方面可以发生债权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发生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代位权效果的归属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地归属于债务人; 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3)代位权费用的负担
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可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4.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同观点? 请说明,我国实践中采何种观点?
【答案】(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概述
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不同的立法例:
①《日本民法典》持权利消灭说。依此说,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义务人履行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予返还。
②《德国民法典》持抗辩权发生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归于消灭,但使义务人发生抗辩权,可以时效完成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义务的履行。
③《法国民法典》持诉权消灭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消灭,而只使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权消灭。
(2)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①抗辩权发生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②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③时效利益的抛弃
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5. 试分析不当得利的效力。
【答案】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根据受益人是否为恶意又分为:
(1)受益人为善意
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恶意是指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 阐述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确定原则和法律规定。
【答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1)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并非全体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继承顺序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强行性、排他险和限定性的特点,具体阐述如下:
①法定性,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直接规定的,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
②强行性,指对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放弃自己的继承顺序。
③排他胜,指法定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
④限定性,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虽有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嘱人也可指定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2)各国的法律一般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根据来确定继承顺序的,但规定的顺序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