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放射性物品车辆驾驶室内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一般不得超过()。 0.1mSv/h。 0.3mSv/h。 0.2mSv/h。
对受污染的放射性物品作业的金属性车辆、工具等,一般用()刷洗、浸泡。 汽油。 酒精。 肥皂水。
在运输的常规条件下,运输工具外表面上任一点的辐射水平应不超过()。 2mSv/h。 4mSv/h。 5mSv/h。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轻微辐射事故。 普通辐射事故。
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在距由车辆外侧面延伸的铅直平面2m处的任一点的辐射水平,或者就敞式车辆而言,在距由车辆外缘延伸的铅直平面2m处的任一点的辐射水平,均不得超过()。 0.02mSv/h。 0.1mSv/h。 0.3mSv/h。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