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警跻人
【答案】对窃盗、强盗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人,在其服完正刑,如刺配或其他刑罚之后,发回原籍“充(景)警跻人”,由本地官府进行监管,“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警跻人实际是一种特殊的耻辱刑,都要接受本地官府的特殊监视,在其门口要树立标志以识别,往往一地的盗窃、强盗类犯罪都会以其为首要嫌疑人。虽然皇帝对这种歧视行为有过救令,严禁对警跻人无理拷讯以致造成冤狱,但这种歧视始终存在。警跻人一般不适用于妇女,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再犯窃盗和僧人犯盗罪仍然适用。对第一次充警跻人的,适用五年; 第二次犯罪又充警跻人的,终身适用。
2. 张斐
【答案】张斐是魏末晋初人,西晋著名律学家。约与杜预、刘颂同时。晋武帝时任明法椽,曾为西晋《泰始律》作过注解。著有《律解》(二十卷)、《汉晋律序注》(一卷),均已失传。现仅存《晋书·刑法志》中所录他注《泰始律》后所上《注律表》。他和杜预对晋律的注解,为后世所沿用,常以“晋世张杜律”、“张杜之律”并称。
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为:①以礼率律。认为法律的核心是礼,这表现在晋律的体例上。②关于《刑名》的性质与作用。认为《刑名》之所以置于篇首,是因为“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之纲领”,是总的指导原则,而其余各篇则是《刑名》的具体运用。③立法必须以“理直刑正”为原则。“理直”即符合纲常礼教的要求,“刑正”即合乎封建法制原则,有罪必罚,罪刑相当。他认为,要使法律达到“理直刑正”,就应准确、简明、扼要,宽严适中。
3. 三纲
【答案】“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韩非曾从政治角度论述过“三纲”。他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是天经地义的。三者关系理顺了天理就大治,理不顺。天下就大乱。西汉董仲舒用阴阳五行说对“三纲”进一步阐述,他认为,君臣、父子、夫妇符合阴阳之道。君,父、夫为阳,臣、子、妇为阴。阳尊阴卑,阳贵阴贱,作为阳的君、父、夫永远是作为阴的臣、子、妇的主宰,这是意体现。
4. 提刑按察使
【答案】明朝沿袭元朝行省一级建制,在省一级设提刑按察使,专管一省司法刑狱事务。既有权监察府、县级官员审判案件的职务履行,对其不当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予以纠勃,也有权对
地方徒刑以上的案件进行审理。但是根据禁止越级诉讼的规定,府一级有权审决徒刑案件,所以实际上省一级的提刑按察使本身没有审结案件的权力,只有对下级政权审理的案件子以核查或重审的权力。而对徒刑以上的案件,根据府一级的审理,提刑按察使只有权力进行审查,但要报请刑部作出终审判决,无权由其进行审决。
5. “九卿”
【答案】即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尉卫(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使(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官职和机构。
6.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答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夏代的刑罚适用制度。不辜,指相对所追诉罪刑,应判处无罪或轻罪的人,即对本罪是无辜的人:小经,指小按照经常做法,即违反常规、一般行为规范的人。这项制度的要求就是宁可漏杀有罪,也不能错杀无辜,是对“疑罪”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慎刑思想。
7. “货”
【答案】“货”是秦代的主要的经济处罚刑,“货”是指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刑种:一种是纯罚金性质的“货甲”、“货盾”; 二是“货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货摇”即罚服劳役。“三公”:秦代的最高机构的设置。三公分别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丞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
8. 《中华民国民法》
【答案】《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民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即《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该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典立法模式。这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了自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我国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转我国自古以来重刑轻民传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9. 夏礼
【答案】夏王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无论在明示法律关系方面还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礼都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10.“五五宪草”
【答案】“五五宪草”是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在1932年12月开始的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标榜要实施“宪政”,却与“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的差别。“五五宪草”的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也因时局的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宪法文件。
二、简答题
11.简述商代的罪名与刑罚。
【答案】(1)商代的罪名
商代甲骨文以及其他文献资料证明,其时刑法己在夏代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所以荀子曾说‘刑名从商”。商代的罪名己明显多于夏代,涉及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除沿用已有的罪名外,还有如“颠越不恭”、“不吉不迪”、“巫风”等罪名。
(2)商代的刑罚
对于犯罪的处罚,相应也更加具体和详细。商代的刑罚,主要还是沿用夏代以来的墨、剔、潇卜」(月日)、宫、大辟五刑。在甲骨文中,己有关于墨、剔、别、宫、大辟等刑罚的记载,说明“五刑”在商代应用更为广泛。五刑中的大辟即死刑的方法多种多样,而且日趋残酷。特别是在末期封王时,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酿、脯等酷刑。其中炮烙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其上,最终堕入炭火中烧死。蕴刑是将受刑人捣成肉酱,又称殖刑。脯刑是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
12.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发展。
【答案】(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由皇帝直接掌握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的威仪。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如百官有罪,御史中失纠,则要免官。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以防止其询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晋朝以后,御史中巫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置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监军御史。总之名目繁多,机构庞大,且多系因事设置,职权也不统一。
(2)曹魏以后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对地方官的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任。东晋逐步废除汉代设置的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职权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官职人选的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和纠弹封建官吏失职的重要工具;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