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801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J 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2. 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有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亦有补救的机会。
3.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答案】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责任能力,通常讲的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指侵权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
4. 民事责仟的竞合
【答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
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 继承权的丧失
【答案】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二、简答题
6. 简述继承权的丧失。
【答案】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对被继承人的生命安全、对社会秩序的安定,危害是极大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出于何种动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亲手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是直接杀害,还是间接杀害,都可构成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非故意(过失)伤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只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对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继承权,不得一并予以剥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对于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必须出于为争夺遗产的目的。只要是为了争夺遗产,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指定他按遗嘱继承,也不能免除其继承权的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能力的继承人对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赡养或扶养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以各种手段进行精神上或肉体上的摧残折磨。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假冒被继承人名义制造假遗嘱的行为。篡改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继承人发现遗嘱对自己不利,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而将遗嘱内容进行篡改的行为。销毁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继承人为了独吞全部遗产而将该遗嘱不法销毁的行为。
继承人采用伪造、篡改和销毁遗嘱的不法手段,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或其他缺乏劳动能力又
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他们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确认公民丧失继承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是因为丧失继承权是剥夺权利的法律制裁,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实施。
7. 简述附随义务的内容与效力。
【答案】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1)附随义务的内容
附随义务是在债的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义务,根据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可以表现为先契约义务,或表现为债的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或者后契约义务。具体为照顾义务、通知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
(2)附随义务的效力
附随义务是单向的,不具有对等性,在承担附随义务的同时,不享有相应的附随权利,即不能请求支付报酬。附随义务不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8. 简述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卞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仟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选择权的明确规定。
(2)责任竞合的特征
①责任竞合是由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的
“无义务即无责任”,责任是违反义务的结果。如果义务人正确履行其义务,也就不会产生责任后果,更不可能产生责任竞合的现象,只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存在并由此导致产生数个法律责任,这才成为责任竞合的前提。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而不是一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为此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但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②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却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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