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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答题] 哪些服刑罪犯原则上不能物建为监狱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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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崔某,1980年12月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在办理了法律手续后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崔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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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人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乙认为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公安机关从张某家中查获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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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李成军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被告人李成军,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李成军:不知道。侦查人员:你要老实交代,顽抗是没有出路的。李成军: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侦查人员: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侦查人员:你是不是偷了邻居黄成3万元?李成军:没有,他诬陷我。侦查人员: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若老实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你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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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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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根据以下案例分析是否恶势力团伙案件,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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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自2000年以来,刑满释放人员甲在当地组织一批无业青年以收取餐饮、娱乐场所保护费起家,先后开设多个公司,拉拢当地派出所长作为靠山,长期霸占当地的皮货市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甲为首的组织体系。在甲的领导下,该犯罪组织打伤不服从其管理的商户4人,在娱乐场所强奸坐台小姐3人。同时,为谋取暴利,甲还在当地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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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11年5月20日,Y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收到省“打黑办”编号为“打黑办信[2011]13号”的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举报人俞某反映,“其在Y市莲花区二马路经营一家面饼店,2011年4月,Y市莲花区兴隆商务街动迁指挥部组织多名黑社会人员,先后两次强行拆除了面饼店所在的房屋,造成财产损失数万元,并将其殴打致伤”。省“打黑办”要求核查:(1)2011年4月,俞某房屋被强拆并被殴打致伤的情况;(2)是否有黑恶势力插手暴力拆迁的情况。Y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张某要求打黑中队长王某负责核查此事。经查,Y市莲花区兴隆商务街动迁指挥部,隶属于兴隆商务区管理中心。兴隆商务区建设用地动迁是Y市2011年重点工程。2011年1月15日,莲花分局辖区的二马路社区开始动迁改造,2011年4月30日完成了整个居民区的动迁工作。俞某,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Y市莲花区二马路22号。系Y市车辆厂退休职工。俞某在二马路22号院有一68平方米的临街住宅,其在2004又年自行搭建12平方米的简易房,并租给他人经营面饼店。住宅有房屋产权证,简易房无合法手续。2011年3月30日,俞某与Y市莲花区兴隆商务街动迁指挥部签订了“Y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对其68平方米的住宅已予补偿,对其12平方米的简易房不予补偿。2011年4月10日,兴隆商务街动迁指挥部组织工人拆迁时,俞某阻拦,施工暂停,2011年4月20日,俞某再次阻拦施工时,被动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拉住劝解,将其房屋全部拆除。俞某挣脱后,用头撞在断墙上,血流满面,动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其送附件医院处理,后送其回儿子家中。2011年4月22日,俞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财产损失案,2011年4月26日,莲花区公安分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动迁后,俞某因对动迁补偿事项不满,多次到动迁部门要求按80平方米提高拆迁补偿金额,但因双方分歧较大,其要求未得到动迁部门认可。2011年5月25日,Y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打黑中队长王某对俞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到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拆迁标准太低以及新购买的房子不合格的诉求后,王某对其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并建议其走正规司法程序解决。目前,俞某已向Y市莲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莲花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