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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甲将邻居乙和丙打伤,乙向甲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丙也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赔偿,法院在受理了丙的起诉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在本案中丙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普通共同诉讼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问题:

[单选] 甲因为生意需要,向乙借款5万元,债务到期后甲逃避债务,乙多次索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乙心脏病突发身亡,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若乙有继承人,应当裁定诉讼中止。若乙有继承人,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若乙的继承人加入诉讼,则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承人继续有效。应当裁定诉讼终止。

问题:

[单选]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题:

[单选] 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

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裁定诉讼终结。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问题:

[单选]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9年起在某市经营一家饭店,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2006年因妻子生病亟须用钱,加上需要照顾病人无力继续经营,因而经协商将饭店转让给赵某,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10年5月,赵某在经营过程中不慎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他们应怎样确定被告?()

赵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崔某是证人。崔某是被告,赵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崔某是被告,赵某是证人。

问题:

[单选]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在装配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而甲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自己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因此质量问题应当由乙公司负责,因此甲公司拒绝了丙公司的赔偿请求,并且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货款。有鉴于此,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丙公司支付货款。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

认为受理丙公司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甲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认为判决有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

问题:

[单选] 关于当事人适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检察院就生效民事裁判提起抗诉,则抗诉中的适格当事人为检察院。非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主体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只有具有当事人权利能力才可能成为适格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是作为抽象的当事人的资格,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联系。

问题:

[单选] 甲煤厂与乙火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规定该年6月1日甲方向乙方交付煤炭1000吨,乙方于7月1日之前将购煤款200万元划拨到甲方账上,并由丙科技开发公司提供保证。乙方收到煤炭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和甲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货款。结合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第三人。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问题:

[多选] 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甲就房屋毁损与乙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甲将房屋卖于丙,则由丙承担甲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甲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由其继承人承担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与他人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被上级机关撤销的,该法人可以继续参见诉讼。

问题:

[多选] 甲、乙、丙三人一起从事烟草生意。某次三人一同前往A市购货,同住在A市某宾馆,甲、乙晚上出外游玩,将装有8万元现金的皮箱交由丙保管。丙碰到朋友丁,在餐厅喝得大醉,被丁送回后在房间昏睡到第二天中午,醒来后发现皮箱已经不知所踪。甲、乙和宾馆交涉未果,即向法院起诉丙,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丙赔偿甲、乙损失6万元,甲、乙各一半。判决作出后甲对分配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应当获得4万元赔偿,遂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中三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错误的是:()

甲为上诉人,乙、丙均为被上诉人。甲为上诉人,乙应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丙为被上诉人。甲为上诉人,应将乙列为被上诉人,丙则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甲的共同上诉人,丙则为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