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宾馆对地税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无条件地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如宾馆对市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问答题]
案情:林某是某县地税局城关征管局聘请的小商品市场税款代征员。2001年6月10日下午,依照惯例林某对小商品市场内尚未主动纳税的经营户进行逐个上门催缴,期间当林某经过经营户顾某(有证个体工商户)的店铺时,发现顾某的柜台上有几张已拆本的外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经询问得知,这几张外省服务业统一发票是顾某在外地进货时从票贩子手里购买的。于是林某随即暂扣了这几张发票,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城关征管局的名义,对顾某当场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决定。
代征员林某以城关征管局的名义对经营户顾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问题:
[问答题]
案情:据群众来信反映,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1997年成立以来,采取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的居民住房调节基金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收。根据这一线索,某县地税局于2001年5月17日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税收专案检查。经查实,居民住房调节基金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额外向购买者收取的商品房价外费用,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共取得居民住房调节基金收入150万元,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帐户中,未作商品房销售收入处理。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这一行为已构成了偷税,于是县地税局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追缴偷税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80%罚款的决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县地税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罚决定无效,决定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撤销县地税局的处罚决定?
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1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王某驾驶运煤汽车路经此处时,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的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车管所工作人员郑某登上车门踏板准备进行检查,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王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驾车企图逃离检查现场,郑某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强行爬进驾驶室,王某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车管所其他税务人员经检查,检查发现王某自2001年1月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以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王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将王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办公室后院的停车场内,要王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王某四处托人到车管所说情放车,均被拒绝,此间王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7月5日,王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要求地税局返还扣押的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县地税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了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2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县地税局承担。
指出某县地税局在此案中执法存在的问题。
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1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王某驾驶运煤汽车路经此处时,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的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车管所工作人员郑某登上车门踏板准备进行检查,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王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驾车企图逃离检查现场,郑某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强行爬进驾驶室,王某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车管所其他税务人员经检查,检查发现王某自2001年1月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以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王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将王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办公室后院的停车场内,要王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王某四处托人到车管所说情放车,均被拒绝,此间王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7月5日,王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要求地税局返还扣押的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县地税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了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2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县地税局承担。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1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到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经营。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中不慎致使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帐簿的帐页毁损丢失。6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税务机关。
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罚。(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
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1年8月28日,某区国税局中心税务所对所属某商场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稽查人员到该商场财务部门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该商场的纳税情况开始进行检查。在实地检查中,稽查人员从该企业的一个沙发后发现一本销售单据,经清点核对,属于帐外单据,未记入销售收入帐簿,共应补缴增值税3万元,应课征滞纳金2万元。该商场法人刘某发现后,指使有关人员将帐外单据夺回,将稽查人员推出门外,还给有关人员打电话,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商品货物转移运走。当日下午,稽查人员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会同公安人员一同返回该商场。当即查封了该商场价值8万余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商场开付查封清单。8月29日,税务稽查人员在履行了有关法定手续后,向该商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商场偷税3万元,限期缴纳,同时还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商场,对其偷税行为将按照所偷税款给予1倍罚款,对其拒绝检查行为将罚款2千元。该商场法人刘某觉得理亏,怕事情闹大,放弃听证权利。8月30日,稽查人员在履行了有关法定手续后,向该商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偷税行为按照所偷税款给予1倍罚款,对其拒绝检查的行为罚款2千元。8月31日,刘某主动将5万元现金送交税务所缴税。9月1日,刘某又将3.2万元现金送交税务所缴纳罚款。稽查人员当即履行有关法定手续解除对该商场商品货物的查封。
分别指出税务人员上述行为中哪些执法行为违反了征管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