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法题库>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总论题库

问题:

[多选] 在发生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违约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

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违约金。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合同履行后的可获得的利益。

问题:

[多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有()。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定代表人变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问题:

[多选] 对于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应依法采取()方法处理。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收归国有。支付定金。

问题:

[多选]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

问题:

[多选]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再具有履约能力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的合同。

问题:

[多选]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必须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将取得的财产收缴国库。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8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A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回了电报,电报中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乙河沙厂在发出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方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甲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甲河沙厂组织发货。下午,乙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知乙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甲河沙厂的河沙,不能再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乙河沙厂则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乙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8年12月,甲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09年2月向乙方交付新卡车一辆,价款12万元,并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付20%定金。合同订立10天内,乙方依约向甲方付定金24000元,余款提货时付清。2009年2月乙方付款提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该车系旧车翻新,主要部件经常发生故障,便向甲方提出异议,并于4月提出退货。甲方拒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乙方向法院起诉。乙方认为甲方有欺诈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判令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经查,该车确系旧车翻新,但经维修尚可使用。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8年12月,个体户张某与某制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制鞋厂供给张某500双真皮旅游鞋,每双单价100元,总价款5万元,张某应在合同订立后的第15天内将货提走并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的第14天,张某因仅有4.5万元资金,便向制鞋厂提出拿自己的摄像机作为质押,该厂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必须于2009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张某交付4.5万元和摄像机后提走了货物。摄像机交给制鞋厂后,厂里的工人经常使用,因保管不善被人盗走。2009年1月20日,张某欲将5000元钱偿还给制鞋厂时,发现制鞋厂却无法返还质押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制鞋厂赔偿摄像机。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某县医药商店的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价款7800元。尹某付清了货款,但未提货。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1年,尹某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厂致函尹某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尹某为该店承包人,一切业务均应由他本人负责。该厂再次通知尹某单位,决定代为托运。该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第三制药厂负责。在此情况下,第三制药厂只能向本地公证处申请提存尹某所购药品。同时,因为药品存在有效期不能积压,经公证处许可,变卖了药品,将价款扣除保管费后,以存入银行的方式予以提存。提存一个月后,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购买的药品只是约定20天以后提货,而未约定多少时间内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又称自己已与他人签订转让该批药品的合同,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