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选] 周丹和焦海是夫妻,后周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周丹委托其父亲刘涛为诉讼代理人,焦海委托律师翟伟为诉讼代理人,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周丹以不愿意再见焦海为由,不出庭,由其父全权代理。焦海以刘涛过去对其有成见为由,申请刘涛回避。焦海因出国考察无法出庭,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焦海无法出庭,翟伟代为其宣读意见书。
问题:
[多选] 冯某向B市C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姚某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冯某与姚某按时到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当天,冯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师谢某出庭;姚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何某代为出庭,并让何某带上了一份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开具的住院治疗证明。人民法院开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冯某、姚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冯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冯某不出庭的行为。姚某不出庭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冯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
问题:
[多选] 在下列哪些情形之下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的,公示催告申请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两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判决。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问题:
[多选] 徐恒诉邱丰侵权一案经由甲县人民法院一审,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邱丰提出确定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遂向丙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起再审。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能适用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只能在邱丰申请再审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应当对该案进行全面的审理,以体现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
问题:
[多选]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问题:
[多选]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哪些法律效力?()
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结束案件诉讼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无需证明的效力。
问题:
[多选] 下列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专利纠纷案件。涉外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问题:
[多选] 被执行人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以外的,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应当委托执行。下列属于该特殊情况的有()。
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分布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需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问题: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乙。甲和乙。甲或乙。
问题:
[不定项选择] 某市无线电一厂和无线电二厂是两家国有企业,2004年5月与本市华科电子研究所(一家民营科研机构)协商,3家法人各自出资一部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腾达股份有限公司。3家发起人共同拟定的公司组建方案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但总股本只有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与公司拟筹集的资本总数的差额,通过每股1.5元的溢价发行方式获得。 (2)无线电一厂认缴股本600万元,以场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折股和部分货币缴股;无线电二厂认购股本300万元,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250万元和50万元;华科电子研究所认购股本300万元,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200万元并出现金100万元; (3)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允许股东退股; (4)若公司因故不能设立,则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认股比例分担。请回答问题:就本案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问题,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哪些提法可以成立?()
A.依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必须有5人,本案中发起人不足5人,故而不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本案中的发起人有两个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企业改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因此,本案的3家公司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发起人少于5人,但必须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如果本案采取募集设立,则合法。因本案不属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故必须满足5个发起人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