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B .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C .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D .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 参考解析
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阻止法院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异议。故C项错误。ABD见《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3条,第64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