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题库>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综合练习题库

问题:

[多选,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若合伙人甲不能清偿债务,被债权人王某告至法院。本案有()的情形,法院应中止诉讼。

A.在开庭审理当天原告王某住所地发生地震,使他不能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原告王某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院准许的。法院审理的原、被告的债务纠纷与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被告甲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有关,而该刑事案件还未审结。原告王某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被告甲死亡,继承人放弃权利。

问题:

[多选,案例分析题]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下列有关发起人协议的判断正确的有()。

A.甲、乙、丙、李某对公司的出资符合规定。第二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不符合规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规定。有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责任承担约定符合规定。甲、乙、丙、丁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符合规定。

问题:

[多选,案例分析题]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公司成立后经营了一段时间,李某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王某,则()。

A.李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王某可以取得该股权。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张某投资权益损失,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能取得该股权。

问题:

[多选,案例分析题]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发生下列情形中的(),该公司股东可提起撤销公司决议诉讼。

A.公司高管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问题:

[单选,案例分析题]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在效力上应当属于()合同。

A.有效。无效。待生效。可撤销。附条件。

问题:

[单选,案例分析题] 纳税人甲2010年度进行两次虚假税务申报,少缴税款共4万元,占应纳税额的8%,均受到行政处罚。2011年上半年公司应纳税40万元,甲又通过虚假申报少缴税款2万元。税务机关追缴时,甲带领全体员工暴力抗拒追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该三次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被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如果在甲带领全体员工暴力抗拒追缴的过程中,造成一名税务人员重伤,对甲的行为()。

A.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按照抗税罪定罪处罚。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构成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问题:

[单选,案例分析题] 纳税人甲2010年度进行两次虚假税务申报,少缴税款共4万元,占应纳税额的8%,均受到行政处罚。2011年上半年公司应纳税40万元,甲又通过虚假申报少缴税款2万元。税务机关追缴时,甲带领全体员工暴力抗拒追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该三次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被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如果对甲的暴力抗缴致人重伤的行为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5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2年,又犯盗窃罪,则对甲的假释()。

A.应当撤销。不应当撤销。撤销与否,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可以撤销。撤销与否,由人民检察院酌情决定。

问题:

[多选,案例分析题] 纳税人甲2010年度进行两次虚假税务申报,少缴税款共4万元,占应纳税额的8%,均受到行政处罚。2011年上半年公司应纳税40万元,甲又通过虚假申报少缴税款2万元。税务机关追缴时,甲带领全体员工暴力抗拒追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该三次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被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如果被重伤的税务人员向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由被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有物质损失,该物质损失既可以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以是间接造成的。在法院审理结束之后,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被害人因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问题:

[单选,案例分析题] 纳税人甲2010年度进行两次虚假税务申报,少缴税款共4万元,占应纳税额的8%,均受到行政处罚。2011年上半年公司应纳税40万元,甲又通过虚假申报少缴税款2万元。税务机关追缴时,甲带领全体员工暴力抗拒追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该三次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被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对于甲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2万元,不足应纳税额的10%,不构成逃税罪。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甲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甲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6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金。对甲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

问题:

[单选,案例分析题] 某市国税局的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本市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账外经营、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20000元,国税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市国税局的相关规定,责令甲公司限期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国税局拟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国税局向甲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甲公司对国税局作出的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决定不服,()。

A.若甲公司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若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补缴税金和滞纳金,也不行使救济的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应当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市国税局确认后,才能向上一级国税局或者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前,可以以保证、抵押和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若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国税局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