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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的第一到港,()对船货损坏情况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

船方应聘请检验人员。船方与货方应联合聘请检验人员。货方应聘请检验人员。主管机关应聘请检验人员。

问题:

[单选] 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如预计船舶在避难港修理时间较长,为减少损失,船方决定货物由他船转运至目的港时,应要求货方签署()。

不分离协议。海损协议书。海损分摊保证书。货物留置保证书。

问题:

[单选] 在卸货港,如果船方宣布了共同海损,以下关于收货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表述正确的是()。

收货人应与船方共同签署海损协议书。收货人应向船方出具经其签署的共同海损担保函。如果收货人不能提供现金担保,则应签署的共同海损担保函。收货人应向船方出具经其签署的海损协议书和海损担保函。

问题:

[单选] 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为保证货方事后分摊共同海损,通常船方应在(),要求货方签署海损协议书。

交货后。交货前。交货时。适当的时候。

问题:

[单选] 共同海损担保通常有()等形式。Ⅰ.提供保证金;Ⅱ.提供担保函;Ⅲ.签署海损协议书;Ⅳ.签署船货不可分离协议。

Ⅰ~Ⅳ。Ⅰ,Ⅲ,Ⅳ。Ⅱ~Ⅳ。Ⅰ~Ⅲ。

问题:

[单选] 共同海损通常由()宣布。

船长。货方。船、货双方共同。共同海损受益方。

问题:

[单选] 根据安特卫普规则、北京理算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牺牲和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分摊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要求分摊的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船方应举证,证明自己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问题:

[单选] 1994年北京理算规则中的规定几乎与()内容相同。

1974年安特卫普规则。1994年安特卫普规则。我国海商法。1994年共同海损公约。

问题:

[单选] 2004年安特卫普规则较之以往的规则主要修改之处有()。

将大部分救助报酬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规定船舶在避难港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将临时修理费用确认为共同海损,但应减去船方因此而被节省的费用。A、B、C都是。

问题:

[单选] 根据1994年安特卫普规则,以下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是()。

考虑到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的技能和努力这一因素而确立的救助报酬。因同一航程中污染物的排放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支付给救助方的“特别补偿”。并非合理做出或支付的牺牲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