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选] ()不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民法。刑法。农业法。
问题:
[多选] 区分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正确方法是()。
前者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后者选人、用人的价值偏重于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前者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后者把文官系统看作独立的利益集团,将文官身份“分裂”开来。前者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后者强调文官管理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政党干预。前者表现为所有公务员都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并规范执行之,后者则搞“政治中立&rdquo。
气氛渲染。场景描写。概述行文目的与根据。阐明基本观点。
机要交通(或机要通讯)。密电。计算机网络加密。普通信函和传真。
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2年1月,市民乙从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第一经营部购买了一只新型玻璃钢台面的燃气灶具。2002年8月一次做饭时突然发生爆炸,乙的手臂、胸及面部多处被炸伤,抽油烟机被炸落。为此,乙找到甲公司经营部要求处理,该经营部以自己不是独立法人只是公司的一个内部部门为由推脱责任。乙又找到甲公司,甲公司以产品已过六个月保质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经查:甲公司经营部是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的一个部门:甲公司产品所附质保书载明产品保质期为售出后六个月。依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2年1月,市民乙从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第一经营部购买了一只新型玻璃钢台面的燃气灶具。2002年8月一次做饭时突然发生爆炸,乙的手臂、胸及面部多处被炸伤,抽油烟机被炸落。为此,乙找到甲公司经营部要求处理,该经营部以自己不是独立法人只是公司的一个内部部门为由推脱责任。乙又找到甲公司,甲公司以产品已过六个月保质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经查:甲公司经营部是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的一个部门:甲公司产品所附质保书载明产品保质期为售出后六个月。甲公司营销分公司在法律上()。
经工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经工商局登记后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是甲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甲公司法人的子公司。
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2年1月,市民乙从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第一经营部购买了一只新型玻璃钢台面的燃气灶具。2002年8月一次做饭时突然发生爆炸,乙的手臂、胸及面部多处被炸伤,抽油烟机被炸落。为此,乙找到甲公司经营部要求处理,该经营部以自己不是独立法人只是公司的一个内部部门为由推脱责任。乙又找到甲公司,甲公司以产品已过六个月保质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经查:甲公司经营部是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的一个部门:甲公司产品所附质保书载明产品保质期为售出后六个月。甲公司提出产品已过保质期的主张()。
在买卖合同诉讼中可以成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成立。在买卖合同诉讼和产品责任诉讼中都可以成立。在买卖合同诉讼和产品责任诉讼中都不能成立。
问题:
[单选] 2002年1月,市民乙从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第一经营部购买了一只新型玻璃钢台面的燃气灶具。2002年8月一次做饭时突然发生爆炸,乙的手臂、胸及面部多处被炸伤,抽油烟机被炸落。为此,乙找到甲公司经营部要求处理,该经营部以自己不是独立法人只是公司的一个内部部门为由推脱责任。乙又找到甲公司,甲公司以产品已过六个月保质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经查:甲公司经营部是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的一个部门:甲公司产品所附质保书载明产品保质期为售出后六个月。人民法院若认定产品责任,在责任构成上应当不包括()。
燃气灶具存在缺陷。甲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燃气灶具爆炸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
[单选] 2002年1月,市民乙从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第一经营部购买了一只新型玻璃钢台面的燃气灶具。2002年8月一次做饭时突然发生爆炸,乙的手臂、胸及面部多处被炸伤,抽油烟机被炸落。为此,乙找到甲公司经营部要求处理,该经营部以自己不是独立法人只是公司的一个内部部门为由推脱责任。乙又找到甲公司,甲公司以产品已过六个月保质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经查:甲公司经营部是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的一个部门:甲公司产品所附质保书载明产品保质期为售出后六个月。人民法院若认定产品责任,责任主体应当是()。
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第一经营部。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甲公司。甲公司和第一营销部。
问题:
[单选] 丁某原系A市B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B区国家税务局在征税过程中,发现管区内个人独资私营企业“腾飞”鞋厂长期偷税漏税,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对税务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既不配合调查,也不承认错误。经查,该企业累计偷税达50余万元人民币。税务执法人员认为刘某已构成刑事犯罪,准备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得到消息,通过熟人找到丁某,请求丁某帮忙,承诺如能不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不仅承担丁某女儿出国的费用,而且送丁某人民币8万元。丁某遂利用副局长身份,决定只对刘某作补交税款的处理,而未将刘某移送司法机关。事后,刘某送给丁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美元1万元。此外,丁某在任税务局副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局里税收执法中收缴的罚没款6万元据为己有。丁某接受刘某人民币和美元的行为构成了()。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